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制造强县”战略,突出科技创新,营造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备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备案)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新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围绕“电子信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三大工业类主导产业和县内支柱性产业组建研究院或研发中心,重点支持研究院等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强化共性核心技术研发,对建成运营且研发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20人以上、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研发设备投入20%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县政府联合创建的科创平台除外。
二、强化核心技术攻关
(六)加大“电子信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三大工业类主导产业和县内支柱性产业支持力度,对纳入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立项的省重点专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对企业研发投入年度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对企业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的,补助10万元;对企业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下的,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按新增部分2%给予补助。
(八)对主导制定“电子信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三大工业类主导产业和县内支柱性产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九)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新授权的,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称号或示范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四川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对主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主研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一)对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且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本地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十二)对首次或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十三)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备案瞪羚企业、首次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四)鼓励县内建筑行业提档升级,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当年营业收入3%以上的县内建筑企业,由县政府予以表扬。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县财政设立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县内企业申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创平台等补助。
(十六)对科技型企业通过债权、四川省“天府科创贷”等融资方式,引进资金用于“电子信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三大工业类主导产业和县内支柱性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助。
六、激发用才引才活力
(十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进站博士后日常经费5万元。
(十八)支持县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校企合作,柔性引进博士及以上专家人才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最高5万元/人的奖励。对引进符合我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按程序认定后享受县内相应人才奖励政策。
七、其他
本政策奖补的企业须为我县范围内企业;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奖励或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做出重大贡献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政策与上级政策重复或不一致的,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