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以及市委四届十八次全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制造强市”战略,突出科技创新,重点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以下简称“1+3”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营造一流创新环境,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新备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二)对新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获批(备案)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三)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院校参与、市场运作”原则,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组建研究院,重点支持动力电池产业研究院(检测中心)、晶硅光伏产业研究院建设,强化共性核心技术研发,对建成运营且研发设备投入 1000 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 20 人以上、研发场地 1000 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研发设备投入 20% 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强化核心技术攻关
(四)加大“1+3”产业,特别是锂电、晶硅光伏等行业关键共性核心技术研发支持力度,重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制和赛马制。对在眉设立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五)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长 1000 万元以上的,补助 50 万元;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长 1000 万元以下,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 3% 以上且同比增长 10% 以上的,按新增部分 5% 给予补助。
(六)对主导制定“1+3”产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七)对主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对主研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八)对市内近三年主研获得(引进)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重大创新成果且实现本地转化项目,三年内累计新增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万元。
(九)对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且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本地转化科技成果 2 项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四、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十)对新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新备案瞪羚企业、首次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十一)对首次或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 20万元、5 万元。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二)强化资本金融服务力度,设立总规模 50 亿元的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 4 支产业科创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运用市场化、专业化手段,加大对初创期、种子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项目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科创企业上市,推动企业 IPO 融资。
(十三)搭建科创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1+3”产业科创项目库,开展投融资对接。对科技企业通过债权、四川省“天府科创贷”等融资方式,引进资金用于“1+3”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贴息补助。
六、激发用才引才活力
(十四)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新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给予新进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5 万元。
(十五)对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科创平台的,优先推荐平台主研人员申报中省人才计划。在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中拿出不少于 50% 的名额用于“1+3”产业科创人才。对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办的项目,最高可资助 500 万元。
(十六)对“1+3”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全职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发布)且从事科技研发的正高级或全日制博士人才、副高级或全日制硕士以及对产业创新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在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卫生、安居保障等服务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工作满两年且在眉购房定居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安居补贴。
本政策奖补的企业须为我市范围内企业;本政策除对孵化器和个人奖补外,所有对企业奖补资金必须用于后续在眉研发支出;我市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