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促进工业经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省、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工业经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县人大审议通过,专项用于支持全县工业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绩效优先、创新引领、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的原则。扶持对象需符合各级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初设规模3000万元,每年由县财政预算下达至县经信科局,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根据结余情况安排资金补足3000万元。当年资金规模不足的,后续项目支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和报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科局、剑阁经济开发区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分配及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县经信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具体办理资金拨付和财务核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剑阁经济开发区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和资金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等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
(一)支持对象
1.具有我县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发展后劲强、对县域经济增长贡献率高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相应能力的制造类工业企业。
2.为我县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单位。
(二)支持范围
1.支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符合环保、安全政策,符合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总体要求,投资额度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优质工业项目。
2.支持企业创新、技术改造、强化产业配套、鼓励招商引资、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示范试点、考核奖励、开展企业挂联帮扶和服务等。
3.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重点工作及其他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等事项。
第七条 具体奖补条款适用情形
(一)新引进工业项目投资奖励
1.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以下的制造类工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可按最终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0万元的制造类工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标准。
2.厂房租赁奖励。投资企业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值、税收,可享受厂房租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或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3.厂房装修奖励。投资企业厂房装修费用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值、税收等指标,经审计后可给予装修费用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装修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或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二)企业发展奖励
4.对年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30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5.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满产增资(不含上一年度以来新进规企业),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增速25%以上的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参与全市产业园区规上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首次评价A类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6.首次新进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进规后连续两年总产值增速超过30%的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各乡镇、各部门成功培育工业企业进规,按每户2万元进行奖励。
7.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8.产品标准被认定为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9.获得国家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由园区外搬迁到我县工业园区内并进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园区内企业因政府规划调整需搬迁至园区外或其他园区的,补助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或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三)企业生产经营奖励
11.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支持开展特色工业产品线上线下推介,建立并动态更新工业产业及企业产品等素材库,选择有效媒介载体,宣传展示本地工业产业及企业发展情况,提升本地工业产品知名度。对本县企业参加全县组织的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工业类展会,分别给予参会企业0.5万元、0.4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择优对投资额度大、经济社会效益好、对我县平均年经济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类链主企业给予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补贴和物流运输费用补贴。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制造类工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奖补方案由县经信科局、县财政局、剑阁经济开发区、县经合中心牵头拟订。
(四)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可重复奖励)
13.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每年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进规的科技服务企业,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工业企业开发(转化)科研成果获科技部奖励的,按照该成果研发经费1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省科技厅奖励的,按照该成果研发经费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年度研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2%(含)以上,3%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3%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另设立研发经费专项后补助(年度补助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加大关键技术研发投入、聘请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从事科技研发服务。
15.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验收通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验收通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重大贡献奖励
16.企业创税增效奖。年纳税超1000万元(剔除返补后实际入库,下同)的企业,评为“金牌企业”;年纳税超500万元的企业,评为“银牌企业”;年纳税超100万元的企业,评为“铜牌企业”。
17.招商引资贡献奖。根据主要招商引资指标的完成、招商引资工作质量、招商引资基础工作等指标综合考核评定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一、二、三等奖并给予资金奖励。对剑阁县工业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招引牵头主体(奖励对象可以是单位或项目中介人,但不含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县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的本土产业链“链长”企业、域内外商协会、中介咨询机构、招商大使等视贡献情况给予招商引资贡献奖励。
县经信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剑阁经济开发区、县经合中心等部门根据本年度企业创税、新引进工业项目落地投产等情况,拟定年度重大贡献表彰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在次年工业经济大会上给予表彰、授牌。
(六)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8.政策业务宣传培训。根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组织企业开展项目编报、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科技推广、统计基础等相关业务培训。
19.其他服务事项。用于企业信访维稳、遗留问题处置、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僵尸企业”盘活等相关支出,支持停产企业、退库企业、停建项目通过兼并重组、产业转型、破产重整等方式盘活。具体支持方式和额度由县经信科局会同剑阁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等部门拟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公开奖励等支持方式,园区创建、园区升级等工作经费可在本资金中列支。省市新出台的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中明确由县财政予以兑现的奖补项目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和审批。
重大贡献奖励、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县经信科局会同县财政局、剑阁经济开发区、县经合中心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企业奖励补助项目由企业自愿向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即剑阁经济开发区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提交申请资料,园区内企业由剑阁经济开发区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进行资料初审和报批,园区外企业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进行资料初审和报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审核职责和程序:
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负责对企业申报奖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项目建设进度需提供书面验收资料和图片,涉及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的,要征询县统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并提供书面函证材料,根据项目进度申报拨付资金。
项目招引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审核企业申报项目招引政策补助申报表中列示的政策优惠条款真实性。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预算单位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资金拨付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
各项奖励补助项目经项目受理单位初审,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科局复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产业专班领导审核,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审批流程完成后到县经信科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单项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奖补项目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单项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奖补项目需依次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经信科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引进工业项目附前置条件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补资金,应设置资金共管账户,由项目牵头单位监督企业按项目进度使用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经信科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专项资金,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县经信科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对工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执行情况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单位)应主动向项目牵头单位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相关凭据和资料备案。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经信科局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审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财政局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擅自改变用途、违规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发生上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或上级部门新出台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专项资金设立之日起施行,暂行2年。
第十九条 新能源资源型项目奖补政策另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