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州投资兴业,助推“一州两区三家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来州(含州级“飞地”园区)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来州投资者)。
除国家规定外,在州投资不受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限制。
第三条 阿坝州鼓励来州投资者重点投资以下产业:
(一)生态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与综合开发项目,现代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和田园综合体、乡村生态旅游区等绿色、低碳、环保产业。
(二)工业硅、铝、锂、铝箔、磁材、人工晶体等材料的技术改造、下游产品开发以及循环经济项目;氢能、制氧(氩、氮)、大数据等绿色载能产业。
(三)生态产品加工、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医药健康产品、地域特色产品、旅游商品的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
(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现代物流、数字经济、商贸流通、科技服务、现代金融等新兴先导性服务业项目。
(五)国家、四川省、阿坝州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四条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产业规划布局。
(三)符合阿坝州产业发展规划。
(四)在农业、林业用地上进行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来州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州政府确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行业或企业,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进行减征或免征。
第六条 来州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各县(市)及州级“飞地”园区规模以下企业培育升规和新建投产达到规模的企业,给予达到规模企业每户10万元奖励;对州内园区、州级“飞地”园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再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新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年度起,州、县(市)财政按企业的贡献大小,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2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30%(含3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20%(含20%)扶持。
(三)新创办并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外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阿坝州规模以上企业要求的,投产后前3年由州、县(市)财政按上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第4年和第5年按50%比例补助企业。
(四)投资从事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旅游业、娱乐业的新办企业,从营业之日起,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年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按8%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4%扶持;年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按1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6%扶持;年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按12%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8%扶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五)新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由州、县(市)受益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3年按100%扶持,第4年和第5年按50%扶持。对六大重点工业(工业硅、铝、锂、铝箔、磁材、人工晶体)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和循环经济项目可再享受3年50%扶持。
(六)同年度经营所涉享受税种政策重复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企业当年享受的各项财政扶持金额累计不能超过该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总和。
(七)除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的产业外,我州确认需鼓励的产业可实行先征后奖办法,即:由税务机关先征收入库,后由政府给予适当奖励,统一由财政列支,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八)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四川省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100家“科创板”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九)投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优先供地。3年内按80%比例返还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标准厂房出售所缴纳的税费地方财政分享部分全额支持业主。工业项目修建2层生产厂房的,其生产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收取后,按收取金额的按50%返还,3层及以上的全额收取后全额返还。
(十)租用标准厂房的生产企业,年纳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的,3年内给予20%~10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贴支持。其中:年纳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每平方米1000元及以上的补贴100%,每平方米800~999元的补贴80%,每平方米600~799元的补贴60%,每平方米400~599元的补贴40%,每平方米200~399元的补贴20%。
第七条 来州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用地保障政策:
(一)对同时达到下列投资和建设条件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供地,按照国家规定的阿坝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低价或者成本价执行:
1.入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价款等)在3000万元以上。
2.投资强度大于每亩150万元。
3.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比大于1:2。
4.符合阿坝州鼓励投资领域。
项目投资意向达成后,由项目辖区政府牵头依法确定供地优惠方案。
(二)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级安排70%、地方配套30%。
(三)对省、州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包括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四)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对城镇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益设施、重点发展的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五)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采取划拨土地用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六)新办物流、配送企业、光伏发电企业用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1.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2.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3.盘活闲置厂房、物流仓库用于发展快递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4.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线上线下互动业务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确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业企业用地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服务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第八条 来州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用电优惠政策:
(一)阿坝州内工业用电电价水平按照不高于同期《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70%执行。
(二)支持新建的氢燃料等新型电池、电解氢、绿色大数据中心三级及以上等级的大数据产业项目,且年用电量达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申请纳入全省用电输配电价、全水电直接交易等政策支持范围。
(三)支持符合阿坝州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政策和全省交易规则的新增用电企业(含存量企业单独装表的扩建产能)申请纳入全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实施范围。水电消纳产业项目交易电量、电价按照全省年度交易方案规定执行。
第九条 阿坝州应当为来州投资者提供以下科技支撑政策:
(一)鼓励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与州外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联合申报项目,确保在州内实施,且能有效推动州内行业产业发展。鼓励州内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
(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临床医学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技术研发中心。凡通过国家、省评审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研发补助;新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当年优先给予10~20万元科技研发项目立项支持。
(三)支持引进、研发高新技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
第十条 阿坝州应当为来州投资者提供以下人才服务政策:
(一)在州内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定时,免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在相关年限上按规定给予一定缩减;在入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州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鼓励创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发中心,对三年连续考核合格的,经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补助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发中心50万元,省级30万元;补助州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技术研发中心10万元。
第十一条 阿坝州应当为来州投资者提供以下金融服务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切实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股权融资。
(二)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运用再贷款等优惠政策进行支持。
(三)加大对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节能减排及文化旅游开发等绿色环保型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及时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牦牛、生猪、奶业等特色农牧产业投资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
第三章 投资服务
第十二条 由州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助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批”机制,为来州投资者开设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并跟踪办结,为来州投资者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由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牵头,州级相关部门协助,不定期对省、州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融资和水、电、气、消防等重大问题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压实责任、限时办结。
联合审批会议由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牵头召集,州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承办科室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通知投资者参加。
第十四条 阿坝州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评审及合同备案督办机制。
项目签约后,合同文本报同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备案。由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对合同中政府承诺事项进行定期跟踪督办,推动承诺事项按时兑现。
外商投资(含港澳台)按照相关审查备案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与国家、省其他奖励政策重叠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优惠执行。
矿产资源开发、水电开发、房地产开发不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及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在阿坝州投资具有经济社会重大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阿坝州人民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项目给予投资优惠特殊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由州、县(市)受益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摊。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州级“飞地园区”的奖补标准,可根据州内企业的补助情况适当安排。
第十八条 阿坝州实施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的项目,运营期间有环境、安全、财经、社会信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取消企业享受的奖励等优惠政策,由州、县(市)商务和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对当年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追缴。
第十九条 对投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国家、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由州委组织部审核后,州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纳入高层次人才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阿坝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8月24日阿坝州人民政府发布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