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我县中小微企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以及省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性
1.中小微型企业是我县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城乡就业、推动科技创新、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实现我县跨越发展的必要路径。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中小微型企业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中小微型企业提振信心,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放宽民间投资限制
2.支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类企业进入未禁止的投资经营领域,做到“非禁即入”。大力实施“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县工商局)
3.允许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首期出资达到20%即可登记。对暂时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型企业,允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外商投资企业,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县工商局)
4.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不得对民间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县工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5.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3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作为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全县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促进局)
6.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各级政府应当预留本级年度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支持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对中小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县采购中心)
7.减征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实行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对新办、现有小型企业,每年按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收的30%列支返还,从2013年起执行到2015年底。(县国税局、地税局)
8.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县国税局、地税局)
9.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大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参与单位: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局、工商局、质监局)
四、破解融资难题
10.落实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县农行、县信用联社)
11.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各类以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担保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县财政局)
五、保障土地供给
12.县、乡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微型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和重点项目用地保障。要鼓励中小微型企业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改造利用闲置场地等方式,解决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用地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国土局)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3.引导鼓励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中小微型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优势资源,组建企业集团。率先在红枣加工行业推进集团化经营,打造特色产业品牌。(牵头单位:县中小企业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工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局、地税局)
14.建设创业基地。县乡两级政府要有序推进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和孵化园建设。凡是规划到位、土地到位、投资主体到位的创业基地和孵化园项目,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连续三年给予扶持,并积极为其争取国家、省级和市级专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中小企业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工业商贸局、财政局、国土局)
七、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15.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对中小微型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参与单位:县中小企业局、国税局、地税局)
16.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参与单位:县中小企业局、国税局、地税局)
17.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在研究和安排项目上给予中小企业倾斜。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力强、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符合中省市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储备、策划、筛选工作,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以项目作支撑,以项目带动发展。(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发改局、工贸局)
八、强化人才建设
18.培育本土人才。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高等院校学习深造,对参加MBA、CEO培训并获得合格证(结业证)的人员,经县中小企业局核准,给予培训费用总额50%的补贴。积极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微型企业就业。(牵头单位:县中小企业局,参与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
19.引进专业人才。中小微型企业引进硕士以上毕业人才、职业经理人等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县政府对吸纳大学生就业成绩突出的企业,在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奖励扶持。(参与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中小企业局)
九、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
20.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佳县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县上要成立以开展中小企业网络服务、人才培训、管理咨询、技术引进与推广应用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佳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产品、产业为纽带,建立民间自律性行业协会和商会,发挥在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作用。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分流适合中介机构承担的服务职能,规范发展法律咨询、科技支撑、项目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信息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并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县中小企业局)
21.加强企业管理。创新中小微型企业体制机制,加强企业管理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财务、安全和环保等管理,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落实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鼓励符合条件企业争创名优品牌。对我县注册的中小微型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企业法人10万元;获“陕西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奖励企业法人5万元;获得“榆林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奖励企业法人3万元。(牵头单位:县中小企业局,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安监局、质监局、农行、信用联社)
十、加强组织领导
22.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县政府要成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局。充分发挥非公经济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每季度末,召开一次中小微企业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3.加强责任考核机制。要把发展中小微型企业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自2013年起,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涉企部门中小微企业发展任务指标的考核工作,县政府每年开展针对小型微型发展工作的专项督查 ,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企业反应问题突出的乡镇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努力工作,不断优化我县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为全县社会经济的跨域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