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创新要素投入,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陕政办发〔2022〕9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秦创原咸阳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政策包)》的通知(咸字〔2021〕64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咸阳市科技型企业三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注册地及纳税地在渭城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首次通过陕西省科技厅认定并予以公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首次通过国家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资金,从每年区财政列支科技专项资金300万元中支出。
第三条 对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渭城辖区的企业,从2022年度起,被纳入渭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分别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渭城辖区的企业,从2022年度起,被纳入渭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且首次通过国家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五条 组织实施
1.成立渭城区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工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资金拨付程序。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上报区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审议后报请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予以拨付。
第六条对企业在政策扶持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追缴全部扶持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