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示范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研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和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给予入库认定激励。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取得有效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将拥有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入库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给予5万元培育补贴;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建设科研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建设的科研平台,优先认定为示范区技术创新中心(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并享受示范区科技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相关优惠政策。
三、资助奖励有效专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未申请过示范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的有效专利,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国内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国外专利1万元/件;有效发明专利从第7年始给予年费资助,标准为当年缴清年费的50%,资助比例逐年递减5%。新申报专利按照《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优先支持科技项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示范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立项及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申报中、省科技项目时优先重点推荐。
五、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将符合条件的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认定为示范区产业链推广企业和法人科技特派员,纳入示范推广体系,在示范能力提升项目和示范推广基地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帮助企业在区外开拓市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的其他政策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享受人才政策。择优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法人申报杨凌示范区高层次创业人才。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和10万元购房补贴。(党工委组织部)
(三)纳入瞪羚企业。认定为示范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示范区创新创业园区公司、示范区经安局)
七、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其他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所得税减免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示范区国税局)
(三)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阶段性奖励,共计130万元奖励资金。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主办券商完成内核工作并向监管部门上报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后,给予30万元的奖励;企业挂牌后,给予50万元的奖励。(示范区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