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县外投资者、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追赶超越步伐,推动商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所有投资企业、组织和个人。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投资者新办项目企业,或者购买、兼并、租赁县内现有企业及与县内现有企业的合资、合作、合营。外来投资者是指通过新办、购买、兼并、租赁、合作等方式,在我县依法注册组建独立核算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的县域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外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企业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的钒矿、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矿等有色金属及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金属等矿产资源采选类项目以及国家限制类项目。
第四条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均享受中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遵循扶优扶强的原则,对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和入驻商南县工业园区项目倾斜,并鼓励盘活现有闲置资产项目。
第六条财税优惠政策
新来商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在项目投产盈利后五年内,根据对地方财政(地税、国税留县部分)贡献大小,县级留成部分集中列为专项资金,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年上缴财政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按专项资金的20%给予奖励;年上缴财政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按专项资金的30%给予奖励;年上缴财政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按专项资金的40%给予奖励。
第七条规费优惠政策
(一)县直部门单位收取的规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按规定收取,上解后返还地方财政部分,依据项目投资规模按比例返还。
(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新建项目,建设期间收取的规费按地方政府可支配部分40%返还。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新建项目,建设期间收取的规费,收费主体属全额财政供养的单位按地方政府可支配部分全额返还,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地方政府可支配部分60%返还。
(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建设期间收取的规费按地方政府可支配部分100%返还,收费主体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减免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补贴。
第八条土地优惠政策
(一)凡在商南县工业园区外新征工业用地,土地价格参照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执行。
(二)凡在商南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征用土地依据项目投资额度、规模和创税能力给予不同的优惠(具体参照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执行)。
(三)凡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在支付土地出让总价款60%以后,即可办理手续、动工建设,余款可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年内分期付清且项目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30%给予奖励。
(四)凡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项目,在支付土地出让总价款50%以后,即可办理手续、动工建设,余款在1年内付清且项目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50%给予奖励。
(五)对一次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科技(以认证书为据)的,或每亩土地年上缴税金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主板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落户商南且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100%给予奖励。
(六)享受优惠获得的土地及水、矿等各种资源,必须在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年内开发使用50%以上,闲置满1年的不得享受该优惠政策,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仍未开发使用的,可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享受优惠获得的土地及水、矿等资源,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厂房建好后未按期投产发生转让的,须经县政府同意,所转让的土地增值部分收归县财政,或由县政府行使优先权按原出让价格购回土地,地面物由项目业主自行处置。
第九条投资奖励政策
(一)当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商洛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度新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当年度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创新研发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自主研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权并投入批量生产,且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符合产业政策100万元以上的先进技术设备给予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对获得国家、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原产地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省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年经费补助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人才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者培养或引进的专业技术、高学历、高层次等各类人才,一律享受《商南县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的实施办法(试行)》(商南发[2017]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
(二)对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等额返还奖励给本人。
第十一条部门扶持政策:对在县域内投资,并符合国家产业方向和投资政策的由相关部门给予以下扶持。
(一)财政、发改、经贸等县直相关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投资者申报争取项目,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二)医药、农副产品深加工及金融、文化企业等在完成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后,可申请政府协调金融机构贷款,并享受1000万元2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政府贴息。
(三)经认定具备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政府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四)经验收达到标准的孵化基地,可享受创业孵化项目补贴、资金支持。
(五)企业在职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
(六)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补贴至退休,其余人员补贴不超过3年。
(七)县政府(部门)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县内企业生产的产品,扶持企业发展。
(八)在孵化园自主投资创办企业的免三年房租。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由县党务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享有“承诺服务、限时办理”一站式办公服务。
第十三条实行部门帮办制度,由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协助外来投资者办理各种手续,实行全程服务。对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合法,县级相关部门即接即办。对在5个工作日内未办结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限时办结。涉及省市办理的手续,由帮办部门派专人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其厂区红线以外的主干道路、主供水网、燃气、高压电源等基础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到位,并不得向企业收取建设费用。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实施停水、停气、停电、停建等行为。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期间,在业主争取技改等项目投资时,相关部门协助上报材料,项目投资到位后由县财政及时全额拨付。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单位没有法定职能职责依据的,不得强制组织企业参加各种有偿培训、评比、赞助或到企业进行各类检查。
第十七条自外来投资项目签约之日起,县委、县政府即将各部门的服务保障工作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县纪委监察局和县招商服务局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受理客商举报投诉,督办投诉处理,维护客商权益。对破坏投资环境、影响客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党纪、政纪和法律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县上成立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的协调服务小组,全力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一切外部环境问题。
第二十条成立商南县招商引资企业家协会,为企业家提供交流、学习、宣传的平台,扩大企业的宣传推介,增强企业的区域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才县政府颁发《荣誉市民证》,并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有关县直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企业家或引进人才本人意愿和相关政策规定限时办结落户等相关手续。
(二)对符合条件的按组织程序优先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三)县卫计局每年统一组织持证人员在县内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四)企业家或引进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自主选择县内任一学校免费入学,在高中招生时优先录取。
(五)凡持有《荣誉市民证》的本人在县内旅游景点免门票游览。
(六)县房管局免费提供一套周转住房;
第二十二条对引进的重点项目,金融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企业对接,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增加授信额度,创新贷款抵押方式,予以信贷倾斜。
第二十三条外来客商在我县合作、合资兴办企业,投资比例超过原有企业总资产50%(含)且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视为县外投资者,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印发之日后新引进建设项目。本办法由商南县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