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滕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枣政发〔2015〕4号、枣政发〔2015〕8号、滕发〔2015〕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设立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开展产学研活动,研发生产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创建各类技术创新平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滕州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面向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点工业企业及服务机构。
第七条 支持范围
1.科技创新项目类。对列入上年度国家级、省级、枣庄市级的科技研发、中试开发、重大专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信息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技术出口、科技成果、工业设计、产学研等项目及工信部、科技部、省经信委、省科技厅下达的其它科技、研发、创新类计划项目,给予支持。
2.科技创新平台类。对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枣庄市级各类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包括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联盟、产学研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工信部、科技部、省经信委、省科技厅认定的其它技术研发、产学研、科研中试、孵化服务等创新类平台,给予支持。
3.产学研联合类。对积极开展产学研活动,并取得一定效益的企业,给予支持。
4.知识产权类。对企业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及各级相关认定的知识产权类项目,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专利明星企业等的,给予支持。
5.标准制定类。对企业上年度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的,且经有关组织、部门公布、颁布或备案的,给予支持。
6.其他创新类。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支持。
第三章 使用方式与支持标准
第八条 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以奖励和补贴的方式支持重点工业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
第九条 支持标准
1.科技创新项目类
①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或国家级(国家级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技术鉴定成果的企业,给予6万元补贴;获得2项及以上的,每增加一项,增加补贴2万元。
②对上年度列为山东省优秀工业设计产品、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项目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5 万元。
企业同一个项目列入上述多个项目计划的,按最高奖项给予补贴。
2.科技创新平台类
①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山东省级各类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和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或平台主要依托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补贴30万元、10万元。
②对上年度新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万元。
③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办企业和民间服务机构,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补贴。对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的主办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④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联盟的理事长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补贴。
⑤对上年度新批准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骨干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贴。
3.产学研联合类
①企业与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联合开发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归属企业且进入中试阶段的,经审核,由同级财政一次性补贴企业30万元。
②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联合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企业,且上年度通过山东省级及以上鉴定(含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联合会组织或主持的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经审核,一次性补贴企业10万元。
③企业与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等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其所属的院士、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等能够在滕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四个月的,经审核,完成协议合作事项后,一次性补贴企业10万元。
④对承担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
4.知识产权类
企业上年度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省专利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贴;上年度列入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补贴;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山东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5.标准制定类。对企业主导制订技术标准,且上年度经有关组织、部门公布、颁布或备案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一次性补贴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6.其他创新类
①结合上级奖补资金对上年度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审、更名,下同),一次性补贴20万元。
②结合上级奖补资金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补贴20万元。
③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受理、审核与兑现
第十条 资金申报 本专项资金一般于每年年初受理申报,具体的受理与截止时间以当年受理申报通知为准。受理申报通知采取发文或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本专项资金时应提交滕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书面申请材料以及申报扶持类别的相应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的资金申报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按本《办法》的支持类别共同分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管理部门制定报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后,由市财政局向获扶持企业兑现。除特别注明外,上述政策由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
第五章 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范围是对企业与科技创新直接或间接的支出进行奖励和补贴。
第十六条 各获扶持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并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创新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扶持经费,同时取消有关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