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8〕2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意见》(威政办字〔2018〕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要求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凝聚创新合力,提升服务水平,构筑和完善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提高科技创新综合竞争力,为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扶持范围
本意见所涉政策扶持年度为2021年至2023年。
享受扶持的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临港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及在临港区企事业单位有工作关系的个人;
2.受扶持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事件等;
3.受扶持年度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扶持政策
(一)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不断充实科技型企业库,对入库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年度内,新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
(二)扶持企业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政策扶持年度内,对辖区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并已申报享受上述政策的,按该企业当年度享受的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
(三)扶持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政策扶持年度内,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扶持;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对通过上级验收并获得优秀档次的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给予扶持;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20万元扶持;新落户临港区的山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给予20万元扶持。
(四)扶持科技成果发展
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高价值专利培育力度。
1.政策扶持年度内,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配套扶持;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配套扶持。
2.政策扶持年度内,新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新获得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或者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新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配套扶持。
(五)扶持产学研合作
支持区内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研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校地合作关系,加快高水平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扶持年度内,对与省、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且完成项目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支持建设面向重点产业发展的特色孵化器、加速器及众创空间等双创载体。
1.政策扶持年度内,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山东省品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扶持;新认定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山东省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
2.政策扶持年度内,在孵企业在孵化期或毕业一年内每成功升级1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扶持,每家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孵企业在孵化期或毕业一年内成功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平台、科技成果、科技计划的,按照其所获扶持资金总额的10%,给予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扶持,每家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扶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政策支持与保障的科技支撑服务体系,鼓励高校院所等社会力量来区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并提供专业化服务。政策扶持年度内,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扶持;经在临港区内注册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的技术交易,其技术交易额经过山东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认定的,按照认定金额的10%给予该机构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扶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对参加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企业和团队(团队应当在获奖后一年内且在政策扶持年度内在临港区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扶持。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扶持;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
(九)扶持重点科技研发项目
将新旧动能转换亟需的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择优纳入区级科技计划立项,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关键技术支持力度。政策扶持年度内,每年设立科技发展计划资金,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开展相关课题研究、能突破关键技术并能形成产业化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政策由区科技创新局另行制定。
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步骤、主要指标和企业分档归类说明>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11号),对当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予扶持。
(十)扶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1.政策扶持年度内,对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给予不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扶持。累计所获各级扶持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50%。
2.政策扶持年度内,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初次认证(简称贯标)资助且拥有授权发明专利或注册商标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扶持。累计所获各级扶持总额不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
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步骤、主要指标和企业分档归类说明>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11号),对当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予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创新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新要求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全区科技创新发展。
(二)加强审核把关。每年3月底前,区科技创新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相关部门依据上年度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情况或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用建设等主管部门意见,审核后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将审查意见报区管委研究决定。
(三)加强跟踪服务。深入开展企业走访调研活动,及时掌握企业科技创新情况,主动为企业宣讲科技政策并协助企业解决创新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引导鼓励企业不断加大创新投入,提升自身科技创新能力。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内容如有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可对本政策措施进行修订。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扶持对象,同时也符合临港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原则,仅享受一项扶持政策。
(二)本意见中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部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其余部分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三)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扶持采取后补助方式,当年度扶持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即2022年扶持2021年度、2023年扶持2022年度、2024年扶持2023年度;2024年度符合条件的对象,不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