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扶持意见
为贯彻落实创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着力营造创新优质生态,进一步提升我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全区科技创新活力,形成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全新局面,特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我区注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高新技术发展
1.首次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满足自主研发与主营业务相关的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6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最高补助3万元。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对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扶持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予补助;对已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差额补助。
(二)创新平台
3.获批筹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最高补助100万元、30万元;首次通过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的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4.对于首次参加验收(评价、评估)的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双创示范基地、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以及纳入威海市“1+4+N”创新体系的平台,根据上级验收(评价、评估)结果予以资金扶持,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最高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对于上级有验收(评价、评估)结果的,按等级确定扶持金额;对于上级无验收(评价、评估)结果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开展验收(评价、评估)工作,并根据验收(评价、评估)结果确定扶持金额。验收(评价、评估)结果为四个等级的:优秀的全额发放、良好的按80%发放、合格(通过)的按60%发放;验收(评价、评估)结果为三个等级的:优秀的全额发放、合格(通过)的按80%发放。对于以前已享受创新平台相关区级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实行差额补助。
(三)科技孵化载体
5.首次通过科技部、省科技厅验收的科技孵化载体,根据上级验收(评价、评估)结果予以资金扶持,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最高补助50万元、30万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科驿站扶持资金减半。
对于上级有验收(评价、评估)结果的,按等级确定扶持金额,对于上级无验收(评价、评估)结果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开展验收(评价、评估)工作,并根据验收(评价、评估)结果确定扶持金额。验收(评价、评估)结果为四个等级的:优秀的全额发放、良好的按80%发放、合格(通过)的按60%发放;验收(评价、评估)结果为三个等级的:优秀的全额发放、合格(通过)的按80%发放。对于以前已享受科技孵化载体相关区级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实行差额补助。
(四)科技发展计划
6.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验收通过的,按上级财政扶持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对于积极参与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难题,且在上级开展的“揭榜制”科技项目申报中获批中榜立项的企业,按上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五)企业研发投入
7.针对当年享受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扶持的企业,最高按省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补助。
(六)科技成果转化
8.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最高补助4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最高补助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最高补助1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最高补助80万元、60万元、3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奖励5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青年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最高补助30万元。
9.鼓励校企、校地开展深度合作,对高校、院所、海外研发机构等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在我区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经费支持。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转移机构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0.对具备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院所、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以引进高端人才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导向,支持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按照投资额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经费补助。
11.鼓励产学研合作,凡与国内省部属高校院所或国外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合同并实施完成的项目,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意见》须同时符合《文登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文财字〔2021〕12号)的规定,并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每年度集中认定兑现一次。
(二)获得本《意见》资金补助的扶持对象,扶持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扶持对象,进行资金收回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惩戒。
(三)实施期间,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我区多项政策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本《意见》与此前相关扶持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本《意见》规定扶持条件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文登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威文科字〔2021〕4号)同时废止。
(五)本《意见》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威海市文登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扶持意见认定要求及流程
附件
威海市文登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扶持意见认定要求及流程
1.区科技局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查询结果、电子专利证书,提出资金扶持初步意见。
2.区科技局根据上级科技部门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文和本级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扶持的证明,提出资金扶持初步意见。
3.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根据上级科技、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财政部门对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验收(评价、评估)结果文件,以及本级已享受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政策扶持的证明,提出资金扶持初步意见。
4.区科技局根据上级科技部门下发的科技项目立项批文以及项目验收证书,提出资金扶持初步意见。
5.区科技局根据企业当年享受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证明,提出资金扶持初步意见。
6.区科技局根据上级科技部门下发的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批文,提出资金扶持初步意见。
7.区科技局根据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供的促成签订的技术合同原件、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下载的相关合同认定证明,支付相关技术合同费用开具的发票原件,支付技术合同费用所开具的银行流水和银行对账单,提出资金扶持初步使用意见。
8.区科技局根据产学研合作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下载的相关合同认定证明、支付技术合同费用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支付技术合同费用所开具的银行流水和银行对账单、技术合同中规定的任务目标完成的证明材料及工作总结报告(与国外高校合作的,需提供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查询到的学校资质证明材料),提出资金扶持初步使用意见。
9.以上材料中涉及的原件审核后退回企业,复印件、打印件需加盖公章报送审核部门留存。
10.区科技局将上述初审后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以及扶持资金初步意见进行汇总,报送至区财政局,并根据区财政局的复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分管副区长牵头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并拨付企业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