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培育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临邑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第一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入选获批的山东省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县域外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临邑并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外的高企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后,视同首次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纳统的高技术产业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成功引荐县域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引荐人,每引进一家,奖励第一引荐人10万元。引荐人需提前在县科技局备案,自然人、法人均可(受法律法规约束的情况除外)。
第二条 支持企业孵化载体建设。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每成功培育一家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培育载体10万元资金奖励;每成功从县域外引进一家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后,给予引进载体1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条 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新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往年入库企业通过重新备案入库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第四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落实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等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及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对获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贴的企业,按照省财政补贴金额的2/3给予配套(已获得市财政配套补贴的企业除外)。
第五条 鼓励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对通过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享受省财政创新券补贴的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在获得省级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20%再给予补贴,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对我县企业牵头申报或参与子课题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列入本年度国家科研计划、国际合作专项和省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上级项目经费支持的,按照上级配套要求予以配套支持,无配套要求的,按照当年项目经费拨款额10%给予项目经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补助最高200万元。
对企业自主立项、未获得上级资金扶持并在县科技局备案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价,择优给予项目后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有配套资金要求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无配套要求的,按上级扶持资金的20%补贴。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有资金奖励的,按市级以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无上级资金奖励的,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多个不同级别平台称号的,各级别均给予奖励;对当年度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多个同一级别平台称号的,同一级别就高奖励一次。
第八条 鼓励申报争取科技奖项。对当年度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在上级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奖500万元、特等奖300万元、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科技奖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最高奖100万元、一等奖8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市级科技奖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合作奖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万元资金奖励。对排名前3位的非第一完成企业或单位获奖的,参照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
第九条 鼓励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鼓励企业(单位)对外输出科技成果,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凡享受税收优惠的,按税务部门出具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本县进行转移转化,在市级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同一单位当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和金融支持体系
第十条 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对当年度通过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通过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鼓励各类园区、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成果转化中试服务。对落地我县并获得市级以上备案的中试基地,在上级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无上级资金支持的,对当年新备案中试基地按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和高端智能设备3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在省、市两级贴息的基础上,按省、市补贴总额的20%再给予资助,省、市、县三级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应付利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补贴,在省、市两级贴息的基础上,按省、市补贴总额的20%再给予资助,省、市、县三级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应付的融资租赁费用的总额。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进行补贴,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利息补贴,在省、市两级贴息的基础上,按省、市补贴总额的20%再给予资助,省、市、县三级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应付利息的总额。同一笔贷款不重复补贴。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单位),将取消本政策各类科技补助(奖励、支持)资格:破产;近一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纳入研发费用统计范围但上年度研发费用为零的“四上企业”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