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实施意见所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为在我旗境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包括风电、光伏、抽水蓄能项目;旅游、高新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食品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3000万元以上,下同)。按照“优惠政策不超过项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原则,由旗财政局将优惠奖励政策兑现资金纳入次年预算。
一、用地优惠。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标准地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土地出让价格可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交纳;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容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用地,实行企业厂区内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由政府以投代奖,奖金额度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去除征地及相关成本后的70%投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代建厂房。凡在我旗境内从事旅游、高新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且设备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给予代建标准化厂房政策,采取租赁或购买等方式使用代建标准化厂房。在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和集约用地相关要求基础上,原则上代建厂房的投资额不高于企业设备投资额;采取租赁方式的,享受前3年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厂房的,首付50%即可先期办理产权证。
三、落地奖励。对于新落地且投产的2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投资额度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对落地该项目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即,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3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3亿元以上(含3亿元)、4亿元以下的奖励80万元;4亿元以上(含4亿元)、5亿元以下的奖励12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四、贡献奖投。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从实现运营收入之日起,按新增加税收额度(地方留成部分,下同)作为贡献标准,第1年至第3年盟本级和旗县市(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从财政预算中奖励新增加税收的50%资金、第4年至第6年盟本级和旗县市(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从财政预算中奖励新增加税收的30%资金,以项目投资的方式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五、科创奖励。对公司注册地我旗境内且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级认定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年5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院士专家工作站连续3年分别给予50万元补助。
六、旅游奖补。对新落地且投产运营的旅游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给予奖补,即,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补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补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奖补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延链补助。针对全产业链产业转移集中落户我旗的项目,企业运行投产后进行技术改造的,按照企业技改投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引进与本企业上下游关键配套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项目,给予引进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补。
八、搬迁奖补。对外地搬迁至我旗境内,经核定搬迁的正常生产设备实际价值金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补贴。
九、一事一议。对于符合我旗重点产业发展定位、投资额度大(10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利税贡献大的项目,可采“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十、效益奖励。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群众反映佳的优质投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励,奖励总额度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所有企业(项目)落地我旗,在享受本政策的基础上都将叠加享受国家、自治区、兴安盟的优惠政策,若同时符合旗内其他行业优惠政策,按“从优就高”原则兑现执行,不再叠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