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助力稳住经济大盘十五条政策措施
一、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享受叠加政策。
《科技助力稳住经济大盘十五条政策措施》对创新主体来说是一种叠加性的普惠政策,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享受自治区优惠政策的同时,同样享受我盟优惠政策。
二、落实企业研发投入财政后补助政策。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享受自治区研发资金补助政策的基础上,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按照企业研发投入资金的10%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落实国家对企业科研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延长税收亏损结转年限,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达成技术交易并登记的卖方单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实施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支持政策。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和20万元经费补助。
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对新获批认定(包括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整体迁入我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自治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的基础上,盟本级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六、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新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七、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
八、实施技术交易后补助政策。
支持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对达成技术交易并登记的项目,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买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九、鼓励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创建。
对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的,帮助企业向上争取自治区一次性50万元奖励性补助,同时盟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帮助企业向上争取自治区40万元奖励性补助,绩效考核周期为3年。对备案为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盟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性补助。
十、鼓励争创国家级、自治区级孵化器。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帮助企业向上争取自治区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性补助,同时盟级连续3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对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优秀的帮助企业向上争取自治区50万元奖励性补助,绩效评价周期为3年。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盟级连续3年分别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十一、鼓励科技型企业提档升级。
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帮助企业向上争取自治区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
企业科技特派员来自盟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科技类社会组织,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参与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服务。经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定的项目或资金支持。
十三、落实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政策措施。
依托拟创建的自治区级高新区、校企合作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科技计划项目等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为经济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十四、加快科研项目经费拨付进度。
盟级财政部门与项目管理部门切实加快自治区级和盟本级科研经费拨付进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本级项目承担单位。对旗县市科研经费拨付进度实行月调度工作机制。
十五、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新渠道。
与内蒙古银行兴安盟分行合作,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支持;推出“科创易贷”系列产品,满足科技型企业多样化的产品需求;对在内蒙古银行兴安盟分行开立账户且存入科技项目款的企业根据诚信评级给予放大贷款至少3倍的支持;给予科技型企业提高抵质押率,降低贷款利率,在平均利率基础上下浮50BP等实用、便捷、高效的金融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