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各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具有龙港区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依据《葫芦岛市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制定如下政策。
一、奖励内容
(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经省科技厅公布新认定(备案)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深化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工程
3.对当年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平台上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对省备案雏鹰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省备案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4.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及高水平创新团队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项目转移转化。设立专项资金,对入选省级“揭榜挂帅”“带土移植”及科研攻关等项目的创新主体或团队,给予2万元奖励。
5.经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最高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7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6.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
(五)引育国内外高端科技人才
7.深入落实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兴辽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辽委发〔2022〕3 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兴葫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葫委发〔2022〕21 号),区委关于《龙港区人才引进若干扶持政策》(龙委发〔2022〕9号)等科技人才鼓励政策。
(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8.支持企业参加创新活动,对于企业参加域外科技部门统一安排组织的成果对接、技术交流、双创大赛、海创周等会议活动,采取实报实销形式给予差旅费补贴,每家单位每次最高补贴0.5万元,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
二、操作细则
(一)奖励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主体自愿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书面提交龙港区科技局。
2.汇总初审。龙港区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形成初审意见。
3.复审认定。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实地审核,或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经区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党组会议审议,确定奖励名单。
4.经费拨付。区科技局将最终认定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二)管理评估
企业或人才在申报期间或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况,经区科技局核实确定后,取消其享有的各项待遇:
1.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有弄虚作假、“挂空头”行为的;
2.有违背科学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
3.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集中受理。
(四)申报材料
1.龙港区科技局统一制定的《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奖励申报表》;
2.科研诚信承诺书;
3.其他相关材料:
(1)申报主体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国家、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下发的批准、认定、获奖依据;
(3)申报主体的情况介绍;
(4)申报项目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受理部门
龙港区科技局,电话:3050171
三、其他
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是对上一年度具备以上奖励条件的创新主体按照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同一创新主体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政策条件的,在同一奖励周期内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与《龙港区人才引进若干扶持政策》及其配套操作细则相一致部分,按照《龙港区人才引进若干扶持政策》执行,二者不可兼得。本政策未提及的奖补事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本政策由龙港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