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进和培育,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使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引领高新区创新发展的新动能,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新引进和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对于国家、省、市关于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我区一并享受;
(二)新引进企业,原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意在我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入驻园区并形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每年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20%予以奖励;
(三)现有企业经培育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以认定上一年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按20%连续三年每年予以奖励;
(四)区内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起,以上一年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基数,综合考评增长幅度和增长量,以及研发投入、人才引进、创新能力等其他指标,每年予以5到20万元资金奖励;
(五)现有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企业创新和自主研发,形成与原有产业分属不同发展方向的创新项目,实现产业化并形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增量部分按20%连续三年每年予以奖励;
(六)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租用高新区厂房的,自入驻起三年内免收厂房租金;租用高新区其他厂房的,报高新区同意后,三年租金由高新区全额补贴;
(七)鼓励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开展新产品研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由企业进行申报,采取评比制,经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按其贡献率给予企业一定数额的奖励。
三、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葫芦岛高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