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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导读: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科研实践,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路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向创新驱动转变,按照“先认定后补助”原则,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制定如下政策。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补助资金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50万.....

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科研实践,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路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向创新驱动转变,按照“先认定后补助”原则,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补助资金

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其中,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助经费的50%,作为产业技术路线图制定单位补贴资金,其余部分作为项目研发补助资金和联盟运行管理资金。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补助资金

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补助资金

经中国科协批复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示范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经省科协批复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经市科协批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四、示范单位补助资金

经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单位(创新型产业集群、农业科技园区、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等)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省级20万元。

五、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科技金融项目补助资金

对企业单个科技信贷和专利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项目,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研仪器和装备的,按融资租赁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鞍山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融资支持。

六、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七、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和技术转移机构办公经费资金补助

企事业单位在1个自然年度申报技术项目交易累积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且排名在全市前5位的,分别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第1—3位)、10万元(第4—5位)。技术项目的买卖双方皆是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的,只发放一份补助资金,买卖双方各得补助资金的50%。

在鞍山市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服务站),对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补助资金1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省级20万元。

八、发明创造补助资金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补助资金,授权后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资金;对国(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对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给予500元补助资金。

其中,规上工业企业首次申报发明专利的,授权后给予5000元补助资金;首次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后给予1000元补助资金。

对达到国家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达到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对于被取消称号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补助。

九、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政策补助资金

高端科技人才来鞍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处于扩张期或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由风险资金提供担保的,按照发生担保额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高端科技人才来鞍实施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能够产生巨大效益的,可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高端科技人才来鞍创业的,作为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4000元的费用补助;获得的国(境)外职务授权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5万元国(境)的费用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建立人才服务平台的单位,每年成功引进10名以上(含10名)高端科技人才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十、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资金

企业、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给予15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二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三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参加辽宁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二等奖给予4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三等奖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参加鞍山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二等奖给予2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三等奖给予1万元奖励资金。

本政策中所指的“经认定的资质”均指各级科技、知识产权、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认定后获得的资格,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各项资金申请。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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