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创新江西”建设,鼓励社会各界科技创新,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奖励,用于奖励和鼓励在科技自主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贵溪市鼓励科技创新奖项的申报、认定与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标准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
(一)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创大赛参赛企业、核定有研发投入的企业。
(二)通过科技成果验收及成果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三)被认定为国家、江西省或鹰潭市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协同体(院)、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企事业单位。
(四)获得国家、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五)新入选省主要学科带头人、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新入选市级学科带头人的单位或个人。
(六)获评各级优秀科技特派员。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贵溪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且符合贵溪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二)有研发活动并按要求填报研发投入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请奖励的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获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完成其申报奖项所对应的目标工作任务,且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节能减排达到国家标准,无制假、售假、偷税、逃税、骗税、欠税等行为。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奖励
当年获得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奖励
首次入选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创新创业活动奖励
当年入围双创大赛(江西赛区)、获得(江西赛区)奖项、入围双创大赛国家总决赛、获得国家总决赛奖项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科技成果验收奖励
科技成果通过验收,并经江西省科技厅科技成果登记的,其技术水平评价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每项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六)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对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对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按50%标准奖励。
(七)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
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协同创新体、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研发投入引导奖励
认定范围及条件:1.近三年有研发投入并建立了规范的研发投入账目和项目资料;2.当年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包括转让、赠与方式获得)且仍处于有效期内;3.当年度的研发投入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奖励标准:另制定细则。
(九)科技创新人才奖
对新入选省主要学科带头人、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个人5万元、3万元。同时入选以上多项人才计划的,按最高额度奖励,不重复奖励。对新入选市级学科带头人,在其研发项目实施周期(最多三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十)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
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评为市、县级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贵溪市科技创新发展奖励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创大赛参赛企业需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获批文件;
(三)科技成果验收需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成果验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分别提供国家、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五)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提供认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企业研发统计年报表或研发支出辅助账。
第八条 受理认定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并受理。
(二)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材料进行初审,再经市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程序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同一项目符合多种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项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其它科技创新成果的,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创新奖项的,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仅用于获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贵溪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贵府办发〔2015〕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