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科技创新升级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创新型县(市、区),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推进余江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共鹰潭市委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鹰发〔2013〕2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奖,奖励当年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为建设创新型余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认定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政府办、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统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余江生态环境局、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受理、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奖励设置五个奖项:高成长企业奖、科技创新成效奖、科技创新平台奖、研发投入奖、科技人才奖。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余江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并在余江区得到一定的推广应用。申报研发投入奖当年应获得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
(二)当年有研发活动并按要求填报研发投入的机构;
(三)申请奖励的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企业近三年不存在环保未达标问题;
(六)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形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高成长企业奖
(1)获得国家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5万元。
(2)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当年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科技创新成效奖
(1)获得江西省重点新产品立项并完成验收的产品项目,奖励2万元;科技成果通过鉴定获得技术水平评价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每项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入围双创大赛(江西赛区)、获得(江西赛区)奖项、入围双创大赛国家总决赛、获得国家总决赛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企业给予转化后补助。以技术转让合同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技术交易额高于30万元,经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认定登记并已支付相关技术交易费用的,每个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50%给予资金补助,每个项目只补助一次,最高补助 200万元,每家企业3年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补助;以入股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合同正式生效且实际技术交易额高于30万元的,每个项目按照注册资金中技术入股出资额的50%给予资金补助,每个项目只补助一次,最高补助200万元,每家企业3年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补助。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
(1)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科技合作基地,已达到建设要求且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研发投入奖
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归集能力,强化企业入统意识,对未获市级科技研发投入后补助且经相关部门认定年研发投入达500万以上的企业,按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金0.5%给予奖励。
(五)科技创新人才奖
(1)对新入选国家、省科技创新人才项目计划的,一次性分别奖励用人单位10万元、5万元用于入选人才开展科研活动。
(2)对新入选省主要学科带头人、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个人5万元、3万元。同时入选以上多项人才计划的,按最高额度奖励,不重复奖励。
(3)对新入选市级学科带头人,在其研发项目实施周期(最多三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 在余江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单位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九条 区科技创新奖每年奖励一次,一般为次年第一季度,二月份发布奖励申请通告,三月份受理奖励申请材料,四月份审核兑现奖励。
第十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高成长企业奖
(1)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批准文件或证书;
(4)当年研发投入财务账及研发支出辅助账。
(二)科技创新成效奖
(1)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新产品验收、成果鉴定的,需分别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验收证书、成果鉴定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获得国家、江西省科技进步奖的单位,需分别提供国家、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5)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以技术合同转让方式转化的须提供技术转让合同(A3纸正反打印中缝装订)、技术交易支付凭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和技术转让后企业的转化实施计划;以入股方式转化的须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和技术转让后企业的转化实施计划。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
(1)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平台组建批文、合同书及年度建设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平台建设投入,平台团队新增高端人才,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发明专利及科技成果等情况);
(4)上年度单位研发统计年报表或研发支出辅助账。
(四)研发投入奖
(1)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统计部门出具的研发投入证明;
(4)研发投入财务账及研发支出辅助账。
(五)科技创新人才奖
(1)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
(3)个人年度科研工作总结报告(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专利或科技成果,发表论文等情况);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必须完成其申报奖项所对应的目标工作任务,且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节能减排达到国家标准,无制假、售假、偷税、逃税、骗税、欠税等行为。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照获奖条件提出申请,由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报请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公示一个星期,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联合行文后下拨。奖励经费用于获奖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单位申报的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政府自2022年设立科技奖励资金400万元,以后按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区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按照实际奖励数额补足。未用完的经费转入下一年度使用,经费总量保持不变。
第十五条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技创新成果的,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创新升级奖的,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区科技创新奖组织、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余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鹰潭市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余府办发〔2020〕1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