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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导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为推动经开区“二次创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特,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一、推动企业上规模1.培植“四上”企业。每新培植一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4万元;每新培植一个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每新培植一个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5.....

扬州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推动经开区“二次创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特,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推动企业上规模

1.培植“四上”企业。每新培植一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4万元;每新培植一个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每新培植一个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每新培植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在我区有房地产项目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每新培植一个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其中,新获批一级建筑业企业,另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新获批二级建筑业企业,另一次性奖励0.5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建设局)

二、推动技术改造

1.支持设备投入。按协议已投资到位、利用现有土地或厂房增资扩股、经营性税收较上年增长(含设备投资抵税)且当年新增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纳入投资统计后,给予新增设备投资奖励(不含二手设备,填补“国内空白”和解决“卡脖子”的设备除外),奖励标准:对设备投资达100(含)-300万元、300(含)-500万元、5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的项目,分别给予新增设备投资4%、5%、8%、9%的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支持智能车间建设。

(1)鼓励工业企业采购智能化装备及关键基础零部件产品,对采购或租赁制造工业机器人整机的,给予企业不高于整机售价或租赁费15%的奖励(不超过3万元/台),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对新获得省、市智能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三、推动科技创新

1.创新载体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社区、众创空间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高水平研发机构设立奖补。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注册独立法人并实质性运行的,给予30万元的奖补;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对企业为此支付经费的,给予当年实际支付额20%的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研发机构认定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外国专家工作室等硏发机构的企业,分別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4.高企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经复审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5.技术合同交易奖励。对输出先进技术成果的企业,按照企业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进行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6.创新券配套。对获得省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按照省、市、区财政2:1:1的比例进行配套。(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7.研发加计扣除奖补。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其在税务部门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同比增长5%(含)-10%,给予增长金额10%的奖补;同比增长10%(含)-20%的,给予增长金额12%的奖补;同比增长超过20%(含)的,给予增长金额15%的奖补。同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长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8.首台(套)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省级推广应用目录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省级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9.“专精特新”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0.服务型制造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奖的作品,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1.平台总部认定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五星级、省四星级、省三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招商局)

12.知识产权建设奖励。

(1)对当年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正式发布的企业,给予主导30万元、参与1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并正式发布的企业,给予主导10万元的奖励、参与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主导或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并正式发布的企业,给予主导5万元的奖励、参与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主导制订地方标准(省级)并正式发布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主导制订地方标准(市级)并正式发布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2)对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优秀奖和“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的企业,给予上级部门50%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3)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PCT专利,给予获得专利授权实际缴纳官方费用50%的补贴,同一件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申请授权的按一件计。对已享受省、市资助的发明专利,在区级资助时实行差额补贴。企业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引进与主营产品技术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受让发明专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推动信息化建设

1.资质认证奖励。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CMMI2.0、ITSS、ISO27001、ISO20000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江苏省“金慧奖”企业、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江苏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两化融合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制造业“双创”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江苏省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制造业“双创”示范平台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江苏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星级上云奖励。对新获批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上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五、推动绿色制造

1.建设绿色示范工程。对新创成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工信部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进入工信部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发展循环经济。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推进ISO14000认证。对新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安监环保局)

4.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对新通过一级、二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安监环保局)

六、推动企业引才

1.提供相关补贴。引导企业引进博士、硕士、本科及同等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相关补贴政策主要参照《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新政十二条》执行。(责任单位:组织人事部)

2.高端人才引进中介费补贴。企业通过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为准)以上的高端领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扬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中介费50%的补助,每名人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组织人事部)

七、保障企业用工

1.提供用工补助。依托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每月召开一次大型招聘会,每周分行业、分专业、分工种,召开一次专题招聘会;加强与“沿黄”8省劳务协作,设立省外招工服务点,开展驻点招工。对社保(以养老保险为准)参保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新员工(指在我区首次参保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的招工补助。(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市人社局开发区办事处)

2.推动校企业合作。推动各类技工学院、职业培训学校与企业开展订单培养、顶岗实习、实践教学,开展“订单班”“冠名班”合作,给予其实际合作费用50%的补助,每年每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市人社局开发区办事处)

3.保障员工住宿。围绕七大特色产业园,加快建设集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依托的邻里中心,重点建设满足1万人入住需求的人才公寓与职工宿舍。(责任单位:开发集团)

八、强化金融支撑

1.鼓励上市挂牌。鼓励区内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参照《资本行动五年计划》(扬开管发〔2018〕97号)执行。(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融资租赁贴息。对中小微企业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附则

1.建立联审机制。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局、安环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资金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本政策意见涉及的奖补企业,必须符合经开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企业信用审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3.本政策意见每年由经济发展局根据上一年度政策的执行情况修改完善,并会同财政局按实际情况制定申报指南。申报企业必须先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市资金补助,再申报区级奖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同一项目在同一级财政不重复奖励;国家、省市补助资金要求我区配套的,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4.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经济发展局牵头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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