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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仪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2021年度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导读:2021年度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意见,推动全市工业动力变革、效率变革、质量变革、能源变革,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集聚转型发展强劲动能,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一、支持企业提档培强1、鼓励企业龙头带动。对当年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特别贡献企业、优秀企业的,参照市荣誉体系奖励标准予以奖励。2、鼓励企业晋升台阶。对当年开票销售首次达10亿元、1亿元以上,且.....

扬州市仪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2021年度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2021年度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意见,推动全市工业动力变革、效率变革、质量变革、能源变革,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集聚转型发展强劲动能,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企业提档培强

1、鼓励企业龙头带动。对当年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特别贡献企业、优秀企业的,参照市荣誉体系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2、鼓励企业晋升台阶。对当年开票销售首次达10亿元、1亿元以上,且增幅水平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按50%比例的标准予以奖励。

3、鼓励企业税收贡献。对当年入库税收首次达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且增幅水平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按50%比例的标准予以奖励。

4、鼓励企业申报列统。对当年(首次)新进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产业有效投入

1、坚持重大项目引领。对当年通过扬州市认定的新开工、新竣工、新达产工业重大项目,给予认定对象3万元奖励。

2、鼓励技术改造提升。对工业企业实施补链、强链、扩链技改项目,当年新增生产设备额(非二手设备)达3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设备额(不含税)的5%予以奖励(以当年购入设备的有效票据、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中,属于汽车、新材料、大数据三大主导产业补链、强链、扩链技改项目补助标准提高到6%,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万元。(此项目申报实施单位须先积极申报国家和省、扬州市级资金补助,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扬州市级资金支持的,原则上市级不再重复奖励,仅对上级奖励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3、鼓励机器换人。对工业企业当年新购置使用机器人(含机械手)本体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智能制造示范引领。鼓励工业企业创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当年创成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省级示范智能车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企业按照省级智能车间认定标准实施“上MES、上可视化SCADA、上AGV、上立体仓库”即“四上”工程的,按照企业当年智能化实际投入(包含软硬件)金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设备发票不得重复申报奖补)。

5、鼓励高端装备产业创新。

鼓励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对当年通过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鼓励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制推广。对当年认定且累计开票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按照当年开票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鼓励企业创新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获批的省、扬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培育行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对当年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批国家、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示范认定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实施高技术制造项目。对当年新注册成立、年内实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项目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双碳”减排推进

1、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工业企业当年实施的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电机系统节能、半导体照明改造不低于25万元)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工业企业当年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认定的,给予奖励2万元。

3、鼓励能源管理升级。重点用能单位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当年实施能源审计、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淘汰关闭双高企业。按化工、铸造行业整治和烧结砖瓦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要求,当年完成淘汰关闭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并通过验收的,按照每户10万元的标准,补助实施关闭的园区、镇。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企业数字化建设

1、鼓励工业互联网项目建设。对企业当年投入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项目投入额的8%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扬州市级工业互联网类项目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工业互联网项目创建中优先引入5G技术和产品,且相关投入超过100万元,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按项目投入额的8%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鼓励企业创建信息化平台。对当年获得行政机关授予的信息化类示范企业、示范基地或示范项目,按照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省级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行政机关授予的信息化类试点企业、试验基地或试点项目,按照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省级的奖励5万元。

3、鼓励企业申请贯标评定。对当年获评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补;对当年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奖补;对当年获评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

4、鼓励“双软”项目升级。对通过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且年实际纳税额首超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当年每新认定2个以上软件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企业创新驱动

1、鼓励高企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当年纳入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具备高企申报条件并进行申报的,对其申报日前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投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或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研发投入,选二者之间的低位数),按10%给予奖励,最高7.5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仪征市境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在高企有效期内,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分年度按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5万元;高企有效期满不再具备重新申报高企条件的,取消最后一个年度的奖励资金。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申报当年的研发投入,按10%最高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政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境内外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登记备案,截止年末已累计支付高校院所技术交易费超过10万元且合作项目未获得各级科技、人才项目支持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获批省“科技副总”计划的,给予引进企业3万元资助。

3、鼓励引进外国人才。对当年企事业单位申报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上报被国家、省、扬州市受理并参加评审,每项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助,立项的不重复资助;对获批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推广单位(基地)及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企事业单位,按上级奖励资金予以1:1配套奖励。

4、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当年经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园区、科技产业园等,每项资助5万元;对当年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一次性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评价中获评优秀(A类)的,一次性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5万元奖励;在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评价中获评优秀(A类)的,一次性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0万元。

5、设立市本级科技计划体系。重点支持我市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领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创新载体建设,提升区域创新实力。每年组织企业申报市级科技项目,对立项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般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对立项的重点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外国专家项目,一般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对立项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同一项目获省、扬州科技计划支持的,不重复立项支持。

6、鼓励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对当年企业引进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上报被省受理并参加评审,每项给予10万元资助;当年企业申报实施重点研发、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上报被国家、省受理并参加评审,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资助;立项的不重复资助。

7、鼓励研发机构建设。对企业当年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建立省级、扬州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建立省级研究生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万元。

8、鼓励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对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给予不超过20万元合作经费补助;与我市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科技成果公共服务平台、离岸孵化器等,给予不超过1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

9、鼓励科技成果申报。对当年企业科技成果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上报国家、省被受理并参加评审,每项分别予以10万元、3万元资助,获批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予以1:1配套奖励。

10、鼓励技术交易。对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已注册并在扬州备案入库的)、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活动获得扬州技术转移奖励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予以1:1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七、支持企业品牌提升

1、鼓励知识产权发展。

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未发生转移)达到3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5件以上的再增加2万元奖励。

鼓励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

鼓励知识产权贯标。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当年通过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合格或国标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绩效评价和国标认证奖励不重复享受)。

鼓励示范、优势企业。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评扬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鼓励质量绩效提升。对当年获得仪征市政府授予“仪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被核定为江苏省质量信用AAA、AA等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鼓励质量基础建设。对当年通过国家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对当年创成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创成省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4、鼓励标准提升。对企业当年组建1个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起草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扬州市级地方标准并正式被批准发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对主导制修订团体标准并依法公开发布的(起草单位排名前两位),奖励5万元。对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经过确认取得采标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20万元;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江苏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15万元。对获得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扬州市级以上标准化试点单位,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按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2、鼓励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扬府发〔2018〕125号)文件精神,根据当年度扬州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批复情况,按50%配套奖补资金。

3、鼓励企业申报入库。支持批零住餐企业发展,对当年新增的限上批零住餐法人企业给予1万元的资金扶持。

4、完善内外贸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完善内外贸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拨付及绩效管理流程,推进扶持资金管理公开化、透明化,聘请第三方审计单位参与项目申报过程。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九、附则

1、符合本激励政策的企业或项目,经所在园区、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对口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评审,市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评审结果经市分管领导审核,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予以兑现。

2、每个申报主体对口相关部门申报的奖补类项目分别不超过2个,但最多只享受一项奖励(授牌认定类项目除外)。已在招商引资合同时限内约定的事项,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奖补。

3、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税务部门立案查处并处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具体名单由各相关部门提供。在我市亩均产出评价中被评为C类的企业减半享受、D类企业不予支持。

4、本政策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出台的《关于印发《2020年度加快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仪政发〔2020〕38号)不再执行。

5、本政策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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