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的核心地位,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强化载体平台建设
1.推进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在如建设的国家、省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引进的高校院所及专业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与开发中心,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资助,最高5000万元。
2.推进新型科创平台建设。对新设立的以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模式建设的,具备企业独立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科技部门列统培育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分两年支付,每年50万元。对概念验证中心、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照上年度服务费用的30%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围绕我县重点产业链布局建设的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根据年度绩效情况,可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共建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区,对新设立并经市级认定的沪通(跨江)合作科创载体平台,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
3.推进科创孵化载体建设。经国家、省认定的众创空间、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孵化链条、院士协同创新中心等科创载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为B类及以上(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
4.推进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省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其他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省级研发机构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补助;省级、市级研发机构(企业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公共服务类)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二、加快创新主体培育
5.加大科创项目招引。对当年获得南通市科创项目招引认定并正常运营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从南通市外整体迁移我县并完成变更手续的有效期内制造业、科技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确认为科创项目并正常运营的企业分别给予项目落户奖励80万元、20万元奖励,分三年拨付。其中制造业企业,第一、二年分别奖励30万元;服务业企业,第一、二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搬迁高企三年到期未通过重新认定的,奖励余额不予拨付。
6.实施高企倍增计划。进入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当年奖励1万元,进入市培育库奖励2万元,高企申报奖励2万元(连续不超过3年)。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再奖励10万元。
7.加强创新型企业培育。首次入选南通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库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按30万元、60万元、90万元分3年给予补助,入库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入库第二、三年保持原营业收入增长率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当年新认定省、市研发型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8.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省重点监测企业目录且研发费用归集规范,并通过上级部门现场核查的企业,县财政按每家5000元的标准拨付至相应镇(区、街道),各镇(区、街道)予以1:1配套后兑现奖励;当年省重点监测企业研发费用每净增2000万元,奖励企业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企业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相关科技、财务人员奖励)。
三、推进开放合作创新
9.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相关产学研合作协议(单个协议金额不小于30万元),所在企业当年至少申请1件与合作项目相关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单个项目当年实付技术开发费或转让费15万元(含)以上,按实付金额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实付技术服务费15万元(含)以上,按实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高校院所,同一企业的项目合并计算。
10.引导企业技术输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县内技术转移输出方按省奖补资金1:1给予奖励。使用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政策的企业给予省补资金1:1的奖励。
11.鼓励引进外国人才。新认定“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类)在我县新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人奖励,县内外国专业人才(B类)证件首次升级高端人才(A类)证件,参照A类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2.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按《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科资〔2023〕82号)和相关通知拨付相关资金;对获得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的企业根据南通立项文件给予一定额度资助。
13.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立项,且验收通过的,每项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14.实施“如愿创”科技计划。县级重点科技研发和工业性试验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县级中小型科技企业科技支撑项目(工业、社会发展),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县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具体细则以申报通知为准)。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科技创新政策服务、科技项目评审等活动。
五、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15.鼓励企业创新创优。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励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创业大赛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按1:1、1:0.5、1:0.3奖励(共同完成单位减半奖励)。
16.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营收1500万元以上,且全年增幅超过上年20%的,按营收净增量1%奖励,单个企业总额不超过30万元。(营收数据以统计部门反馈数为准)。
17.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经国家、省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认定为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的,奖励5万元,每年经上级考核验收优秀的,奖励3万元。经国家、省认定的星创天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认定为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市级农业科创中心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18.发展社会民生科技。对获立项的南通市基础研究计划及民生科技计划项目,完成验收每个项目给予5千元奖励。对新增国家、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村)、科学教育综合示范学校等科普平台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六、附则
1.享受政策扶持企业需在我县注册且有纳税实绩。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上限(市认定的科创项目招引,高企整体搬迁当年奖励,高企入库、申报、首次认定、规下高企重新认定,载体平台类奖励以及第8、12、17、18条除外)。
2.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填报(B203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高企低于3%,非高企低于1%,奖励按50%兑现。
3.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使用期内,取消政策享受资格;企业如有一般失信行为,奖励资金额度扣减20%(信用状况以报政府审批的时间截点为准)。
4.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项目、虚假的票据编造虚假合同套取资金,不得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付财政资金。
5.本《政策》由县创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原有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