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我县建筑业发展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以提高建筑业整体水平为目标,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为核心,以培育优势骨干企业为抓手,以拓展外埠市场为重点,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不断优化市场环境,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力打造“灌南建筑”品牌,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末,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新型建造方式和建设组织方式推进效果显著。
——建筑业产值得到新发展。到2025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突破200亿元,保持年30%以上的增幅。
——市场规模达到新高度。到2025年,力争建筑业新增特级资质企业1家,一级资质企业达到7家,资质企业达到100家。
——核心竞争厚植新动能。到2025年,培植1家能独立承担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争创省优工程10项以上。
——绿色建筑迈步新台阶。到2025年,全县城镇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国家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15%以上。
——行业治理实现新突破。到2025年,行业整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更加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进一步形成。惠企减负效应更加显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重点任务
(一)扶持建筑业产业做强
1.鼓励企业多元发展。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提高资质等级,支持企业整合重组、合资合作,重点专业承包企业跨行业申请资质,并向总承包拓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竞争力,对于新获得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万元。
2.注重企业有序集聚。通过做优营商环境、强化氛围营造等措施,吸引技术力量雄厚、社会信用好的县外优势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县,引导在我县建立建筑业企业产业基地,形成产业集聚。对注册地迁入我县以及在我县新注册的上规纳统建筑业企业,在本县缴纳税收占当年度该企业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1%奖励。综合甲级设计单位总部迁入我县建筑业总部基地的,且专业技术人员随迁率不低于60%,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5年内不允许迁出。对随迁人员申请家庭租赁住房、家属就业和子女上学给予照顾。注册地迁入我县的(非重复迁入)县外建筑业企业以及在我县新注册建筑业企业在县内满一年后,按县内既有企业标准享受奖励。
3.支持企业持续发展。凡在我县注册登记满一年的建筑企业,且在本地缴纳税收占当年度该企业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3%。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年度环比增加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0.8%予以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翻倍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年度环比增加额的1%予以奖励。
上述条款与招商引资合同优惠政策就高奖励,不叠加享受。
(二)支持行业结构转型发展
4.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激励机制,建立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和推广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流转和股东有序进退等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层、业务骨干和合伙人积极性,培养后生新兴力量,激发建筑业企业的生机和活力。落实企业经营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确保各业务领域在合同、资金、资质、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管理规范有效。
5.拓宽行业发展空间。鼓励我县重点骨干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大型国企、央企,组建“联合体”承建工程项目。县内公路、桥梁、综合管廊、港口、水利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综合体等重点项目,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鼓励投标单位与我县重点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6.培育全过程咨询服务企业。整合工程建设所需的投资咨询、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促进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一体化服务。推进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培育一批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骨干企业。
7.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鼓励建设范围、标准、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引导企业在工程设计、施工、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度融合,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工程造价等方面的职责。
(三)着力提升行业建设水平
8.支持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推动建筑品质提升。对独立承建的我县项目获得“鲁班奖”或国家相当层级优质工程奖的、“扬子杯”或省级相当层级优质工程奖的施工承建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20万元。对独立承建的我县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施工承建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以上奖项,每一项工程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
9.鼓励企业科技研发创新。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建筑企业编制先进适用的工艺、工法和标准,优先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省级施工工法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0.加快建筑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探索推动既有建筑低碳节能改造和低碳住宅、低碳社区、低碳园区、低碳城市等降碳项目建设。大力引进高端绿色建材产业,引导绿色建材产业合理布局,逐步形成高端产业基地,推动建材生产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行业监管,建立市场应用推广机制。开展绿色建材新产品的应用示范,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全行业应用比例,促进建材和建筑业转型升级。
(四)持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11.优化招投标监管方式。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改变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品牌、价格等多因素的综合评估体系。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招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实行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实行商务标、技术标、信用分“三合一”评标,引导企业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
12.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等文件规定,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规定执行相应的扶持措施。
13.强化行业诚信奖惩机制。完善灌南县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奖、工程担保、银行信贷等事项中加强信用管理。其中,县内财政及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时,建设单位招标文件须明确灌南县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分值。
14.简化各类保证金缴纳。对省、市表彰的优秀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前10的建筑业企业,一年内在参加县内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体)的项目招标投标时,可暂缓缴纳工程履约、农民工工资等政府主管部门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企业基本开户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
15.提供金融支持和各类工程担保。鼓励银企合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我县建筑业企业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企业可以以应付工程款质押,鼓励县内的担保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协助发放贷款。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
16.规范工程款支付体系。完善工程款结算流程,稳步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工资款支付。
(五)完善奖惩保障工作机制
17.建立保障体系。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比优秀建筑企业、评审奖励资金的申请等,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获得优秀的建筑企业提供相应的书面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经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后由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审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评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8.强化奖惩兑现。县政府每年召开建筑业发展大会,按文件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奖项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项评审每年一次,评审领导小组提前公布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及资金兑现期限,评审流程公开透明,在政府平台进行公示,期间全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资料造假与虚假信息的,取消获奖资格,重新评定,并予以相应处罚。
四、其他要求
1.凡建筑业企业当年度有以下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享受本意见年度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
(1)因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被查处的;
(4)涉及偷税、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
(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被记不良记录六个月以上的。
2.对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奖励的企业和单位,由县政府撤销有关奖励,追回相关证书和奖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3.对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泄露秘密的单位或个人,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4.本意见仅适合注册地在我县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建筑业企业,评审期间企业注册地迁至其他区域的,取消参与评审资格。
5.本文件如与市级政府文件的奖励政策重复,以市级政府文件为准,不重复奖励。
6.本意见由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暂定3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县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灌政发〔2020〕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