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吉林集安边境经济合作区转换职能聚焦主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结合边合区自身发展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边合区管辖区域内、边合区园区内以及由边合区引进的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收入纳入边合区核算,财力划归边合区使用的企业。
二、扶持内容
(一)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1.对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企业首次认定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对现有企业在原厂区内实施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一次性给予扶持。
3.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增幅20万元以上,根据增幅额度,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扶持。年扶持额度不高于50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新品种研发,对新上市产品在市场销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每个品种奖励5万元。
5.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开展营销网络建设,在外建立省级销售机构,并有效开展工作的,每增加一个扶持3万元;企业组织开展和参加大型展销活动,根据具体情况,经管委会研究给予扶持,每次扶持额度不高于3万元。
6.电子商务企业年网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扶持奖励。
7.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提高剩余农特产品加工转化率,对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8.边合区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若企业以租赁厂房形式入驻边合区并投入生产运营,边合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企业1—3年全额房租补贴。
(二)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9.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经营活动,取得跨境电商经营资质,销售额首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扶持奖励。
10.外贸进出口企业,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扶持;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扶持;8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15万元扶持。
(三)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11.鼓励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积极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对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发的科技创新项目予以相应资金扶持。为中小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及资金扶持。
12.首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3.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4.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命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同时获得可以兼得)。
(四)积极推进企业上市
15.努力降低企业上市挂牌的财务成本。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规范财务增加年度销售收入及利润需补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赋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调整股权、划转资产、办理证照等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不能减免的,将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16.支持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围绕上市挂牌开展并购重组,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并购重组,给予并购重组双方各10万元扶持。
17.及时兑现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资金。对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
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报送吉林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并进入辅导期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完成向证监会或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并正式受理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在进入辅导期并从兑现奖励资金之日起三年内,未成功上市的,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企业在港交所主板及境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企业与保荐机构所签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视作进入上市辅导,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在港交所主板及境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在进入辅导期并从兑现奖励资金之日起三年内,未成功上市的,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五)扶持旅游产业发展
18.鼓励旅游企业开展地接业务,旅行社接待过夜游客达到1000人次,按5元/人给予扶持;接待过夜境外游客达到500人的,按10元/人给予扶持;开展出境游达到500人的,按10元/人给予扶持。国内旅行社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国际旅行社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19.扶持旅游商品开发。对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6万元、3万元、2万元;在省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
20.推动文体旅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1.支持旅游景区项目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项目竣工运营后,按投资额1%给予扶持,最高扶持300万元。
(六)加强企业党建工作
22.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对积极参与外出考察学习、参加市里大型活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花费情况,给予相应扶持。
23.企业党组织获得国家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通化市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4.根据集安边合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考核细则,对党建工作业绩突出的党组织,一次性给予1-2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开展党建工作。
(七)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25.为鼓励企业使用外资,对直接使用外资的企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最优惠扶持。
26.对符合边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新批和增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27.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边合区内企业股权投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扶持。
28.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数字创意等战略新兴产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扶持。
29.对其他符合边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扶持。
三、考核认定
1.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报表。
3.本政策由边合区经济发展局、边合区旅游局、边合区科技信息局按行业适时组织考核认定,边合区财政审计局、边合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参与配合。
4.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管理使用。
四、其他
1.对符合本政策以及集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给予的扶持,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扶持。
2.扶持资金的来源一是向上争取的开发区奖补资金,二是财政预算安排,年度总额度300万元。对因企业上市或重大项目落地,扶持金额超出300万元,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可增加支出。
3.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吉林集安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4.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因疫情及其他因素影响,2022年度扶持政策可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