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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梅河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梅河口市支持“4+3+N”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导读:梅河口市支持“4+3+N”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做大做强我市医药健康产业、食品加工产业、商贸物流产业、现代服务业、建筑及其配套产业、装备制造业和旅游产业,以及未来纳入我市重点支持的 N 个产业,构建多业并举、多点支撑、多元发展的“4+3+N”产业发展新格局。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化市梅河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梅河口市支持“4+3+N”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梅河口市支持“4+3+N”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做大做强我市医药健康产业、食品加工产业、商贸物流产业、现代服务业、建筑及其配套产业、装备制造业和旅游产业,以及未来纳入我市重点支持的 N 个产业,构建多业并举、多点支撑、多元发展的“4+3+N”产业发展新格局。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规划(2021—2035 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28 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梅河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吉发改地区〔2021〕498 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梅河新区的批复》(吉委〔2021〕293 号)等其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现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支持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资金来源及规模。每年安排不低于 10 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如额度不足,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市人大批准后进行调增。 

第二章 总体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总体支持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医药健康产业、食品加工产业、商贸物流产业、现代服务业、建筑及其配套产业、装备制造业和旅游产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 N 个重要产业。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新建、改扩建(仅限于医药健康、食品加工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医药健康产业项目建设期按投资额的 5%—30%的标准,食品加工产业、商贸物流产业、现代服务业、建筑及其配套产业、装备制造业以及旅游产业项目建设期按照投资额 5%—20%的标准,从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照项目开工、主体封闭、正式运营三个时间节点,依据“4:3:3”比例分次给予奖励。 

第五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主导产业项目达到第四条投资强度标准,投入运营后五年内,经各产业发展推进组考核符合奖励标准,按照每年不高于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资金奖励。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合作的项目(以资金或资产等形式),不享受本条奖励政策。 

第六条 孵化器企业资金奖励。政府投资的孵化器项目,承租(合作)企业有优先回购权,给予企业同时期相关产业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租用产业孵化园区厂房设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租金,鼓励企业三年内升规上限,另见细则。 

第七条 总部企业资金奖励。域外集团型企业在梅河口市区域内设立总部,具备“承诺 5 年内注册地址固定在本市范围内不另行变更,不改变纳税义务”“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纳入统计库的企业”“年纳税额超 1 亿元”条件,经各产业发展推进组考核符合奖励标准,按照每年不高于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80%,次月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此项政策最多享受五年。 

第八条 实行“一事一议”奖励办法。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九条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期间收费政策,按照《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河口市投资类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建设期间收费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梅政发〔2019〕7 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重点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医药健康产业。产业发展专项支持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的医药健康企业,重点支持生物制药和化学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和医药包装、保健食品和医用用品、医药商业和流通业、医疗卫生与健康服务体系等项目;市内医药企业成功并购域外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我市的医药领域项目;域外医药集团在我市区域内设立医药总部的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医药健康产业项目。 

(一)域内企业新品种引进补助。 

1.成功引进域外医药大品种。成功引进域外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医药大品种或年销售额 5000 万元—1 亿元潜力大品种,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500 万元补助。 

2.成功引进域外医用食品和保健食品。引进域外已生产、市场前景好的医用食品和保健食品,项目落地并投入生产,实现年销售额 2000 万元—3000 万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 30 万元;实现年销售额 3000 万元—1 亿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 50 万元—200 万元;首次实现年销售额超过 1 亿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 200 万元—500 万元。 

3.成功引进创新药及仿制药。引进已获得临床批件且企业研发的创新药及仿制药,根据市场潜力、是否拥有专利、技术创新水平等情况,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 200 万元—500 万元。 

4.成功引进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药品、拥有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重大医疗器械创新产品。 

(1)补助标准。一类新药补助资金 500 万元—5000 万元,二类新药补助资金 50 万元—500 万元,三类新药补助资金 30 万元—50 万元。三类医疗器械、特定疾病全营养配方医用食品补助资金 50 万元—500 万元,二类医疗器械补助资金 30 万元—50 万元。保健食品、医用食品补助 5 万元 

—20 万元。 

(2)补助方法。按照引进项目进展程度分批给予资金支持。取得生产批准文号且落地的项目,按照 20%补助标准, 给予资金支持。项目投入建设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80%的项目,按照 30%补助标准,给予资金支持。项目实现投产达效, 按照 50%补助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有大量品种转移的项目, 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支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方法。 

(二)医药企业投资主体奖励。医药科技和医药投资公司等年纳税额超 1000 万元;医药商业公司、咨询服务型公司或域外企业纳税且年纳税额超 500 万元,经产业发展推进组考核符合奖励标准,按照每年不高于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次月给予资金奖励。 

(三)对从外埠引进域内的进行委托生产加工的品种, 享受原企业政策。 

第十一条 食品加工产业。产业发展专项支持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的食品加工企业,重点支持酒精及酒类产品、粮食加工、果仁加工、畜禽加工、菌类及果蔬加工等食品加工的项目;食品加工集团在区域内设立食品加工总部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食品加工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商贸物流产业。产业发展专项支持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贸物流产业企业,重点支持在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区、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网红经济等项目,汽车和农用车展示交易市场、海鲜批发、新鲜果蔬及农副产品批发、果仁大米市场、生活日用品销售市场、现代消费服务业市场建设项目,现代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智慧物流以及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及物流企业上市融资的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商贸物流产业项目。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经营利用率奖励。资产自持经营面积达到 5 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全年平均经营面积利用率达到 90%以上,经产业发展推进组考核认定,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促销奖励资金。资产自持经营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全年平均经营面积利用率达到90%以上,经产业发展推进组考核认定,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促销奖励资金。 

(二)商贸物流企业信息技术奖补。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用于企业信息系统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设备, 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 20 万元。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用于技术改造、信息平台建设,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不超过 50 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且成功实现对接,建立单独结算系统并成功开展业务,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不超过 20 万元。 

(三)电商直播销售奖补。市内企业委托第三方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地方特色产品,年直播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 1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采用直播方式销售地方特色产品的企业、MCN机构、传媒公司、签约主播年直播销售额每完成 100 万元,给予奖励 0.5 万元,往年基数不重复奖励(签约主播不可与签约公司同时享受奖补政策);未签约主播销售地方特色产品,年直播销售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支持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支持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金融业等生活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以及被市委、市政府认定的重点现代服务业领域。 

(一)养老服务业奖补。适用于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和公办养老机构(含收住社会老人),年满 60 周岁老年人,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月数和生活自理程度给予补贴资金。按照生活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分别按 30 元、60 元、9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省、市各 50%比例保障。医养深度融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达到一级(含一级)综合医院资质以上,按照上浮20%的标准给予奖补资金,用于改造基础设施、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改善入住老人生活环境等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相关的费用支出。 

(二)文化体育服务业奖补。 

1.奖励大型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大型文化(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经授权许可,确定为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的大型文化(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 按照投入资金及规模的不同程度,分别给予奖励资金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 

2.奖励特色称号。被国家、吉林省所属的行政部门或授权组织授予“训练基地”“之乡”“文旅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等荣誉称号,连续 3年按照国家级 5 万元、省级 3 万元奖励标准,给予申报单位或组织扶持发展资金奖励。获得多级奖励单位,按照最高等级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 

3.奖励文旅融合文创项目。被评为国家级文旅融合文创项目,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30 万元。被评为省级文旅融合文创项目,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10 万元。 

4.奖励影视拍摄。经审核备案,以全域内为主要拍摄取景地或主要题材的商业影视作品,按照播出时长及获省级以上荣誉情况,给予制作方最高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0 万元。 

(三)金融服务业奖补。在全域内落户或新设的金融机构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 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新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分行,最高给予开办费补助 30 万元。 

(四)教育服务业奖励。被国家、吉林省授予“特色学校”“传统项目校”“基地”等荣誉称号,按照国家级给予5 万元、省级给予 3 万元的标准,给予申报单位扶持发展奖励。 

(五)高端服务业奖励。新设立的高端服务业企业,集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展示交易等环节于一体的全产业链条,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 

第十四条 建筑及其配套产业。产业发展专项支持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全市建筑及其配套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支持全域内企业成功并购域外企业且工厂搬迁到我市落户的项目,支持域外企业集团在全市设立总部的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筑及其配套产业项目。 

本条实施意见执行,请参照《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实施意见的 

通知》(梅政办发〔2021〕13 号)。 

第十五条 装备制造业。产业发展专项支持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全市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汽车装备制造和重大装备制造业重点技改项目、不新增用地且设备投资额300 万元以上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及非限制类、淘汰类的新设备(含国产和进口)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装备制造业项目。 

奖励装备类产品。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为首台(套)等装备类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 500 万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30 万元。 

第十六条 旅游产业。产业发展专项支持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全域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及项目,重点支持旅游住宿企业、旅游景区企业、旅行社企业、乡村旅游企业、工业旅游企业、旅游餐饮企业等, 以及被市委、市政府认定的重点旅游产业项目。相关奖励与国家、省级政策不兼得,以最高奖励为准。 

(一)奖励旅游住宿企业。 

1.奖励星级旅游饭店。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 

2.奖励中高端民宿。被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3.奖励中高端自驾车旅居营地。被新评定为 5C 级、4C级的自驾车旅居营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20 万元、10 万元。 

(二)奖励旅游景区企业。 

被新评定为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 

(三)奖励旅行社企业。 

1.一日游扶持政策。旅行社招揽市域外有计划团队游客,每个团队达到 16 人次以上(含 16 人次)列入统计范围,年度累计招揽游客量 3000 人次以上(含 3000 人次),奖励5 元/人次。 

2.过夜游扶持政策。旅行社招揽市域外有计划团队游客,每个团队达到 16 人次以上(含 16 人次)列入统计范围,在全域内宾馆(酒店、民宿)住宿 1 晚为 1 人次(以住宿发票为准),年度累计省内游客量达到 2000 人次以上(含 2000人次)奖励 20 元/人次,年度累计东北区域(吉林省除外)游客量达到 2000 人次以上(含 2000 人次)奖励 30 元/人次,年度累计国内(东北区域除外)游客量达到 1500 人次以上(含 1500 人次)奖励 50 元/人次。 

3.设立分支机构扶持政策。对市内旅行社在市域外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 1 万元。 

(四)奖励乡村旅游企业。 

被新评定为 5A 级、4A 级的乡村旅游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不超过 30 万元、10 万元。 

(五)奖励工业旅游企业。 

被新评定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吉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工业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不超过 10 万元、5 万元。 

(六)奖励旅游餐饮企业。 

开展“梅河口味道”评选活动。被新评定为“梅河口味道”的餐饮单位,且经营时间不少于 1 年,每户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1 万元。 

第四章 其他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奖补科技创新。 

(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被初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 30 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年度研发投入超过 50 万 

元(含 50 万元)的企业,按照年度研发投入 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对其同比增量部分,再按照 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企业上年补助基数为 0 时,不进行增量补助。研发费用投入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 

(三)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1.鼓励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对新获批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资金 100 万元、30 万元,用于研发平台项目研发专项资金。2. 鼓励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和院士工作站等技术创新组织,对新获批建设的单位给予 30 万元资金补助。 

(四)鼓励科技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平台。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奖励资金 100 万元、30 万元; 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奖励资金 50 万元、20 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奖励资金 10 万元、5 万元。 

(五)培育和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奖励资金50 万元、20 万元。 

第十八条 奖励人才引进。“十四五”期间,每年设立2 亿元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根据企业上市情况给予奖补,具体如下: 

1.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500 万元。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00 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科创板、中小板挂牌,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100 万元。 

第二十条 实施品牌战略。企业初次被认(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50 万元;企业初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10  万元;荣获“吉林省十大服务业名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20  万元;对荣获“吉林省十大服务业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 万元;对荣获“国家新认定的服务业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200 万元。 

第五章 审核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体资格。 

(一)全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全域内依法纳税。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申请资金的项目或企业,全域内组织实施,有固定的场所且充裕的自筹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无违法违规违纪不良记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项目投资主体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 具有承担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申请扶持资金。 

(一)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当年不予扶持。 

(二)在申请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之前已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完成整改,或还在处罚期内的企业或项目。 

(三)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件或有环境污染投诉经查属实,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还在处罚期内。 

(四)在申报年度内违反税收政策、在申报年度仍未完成整改或还在处罚期内。 

(五)有违章建筑事项,在申报年度仍未完成整改或还在处罚期内。 

(六)违反企业落户本市时所签投资合同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必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扶持项目、追缴项目扶持资金等措施; 构成犯罪的企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申报企业有以上情况,从当年起 2 年内取消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 

1.企业或项目单位申请主导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请示。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料。 

3.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4.承诺函。 

5.主导产业各推进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相关产业推进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同时填报《梅河口市“4+3+N”主导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企业申请表》。 

(二)材料审核。由各推进小组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有关指标进行审核。 

(三)联合审查。由相关产业发展推进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后,填报《梅河口市“4+3+N”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意见表》,提请各产业发展推进组组长审查确定。 

(四)拨付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给企业,各相关产业发展推进组办公室组织填报《梅河口市“4+3+N”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表》。 

(五)实行“一事一议”措施。重大项目补助、重大资金额度补助等事项,实现“一事一议”措施,由相关产业推进组负责组织召开。 

(六)根据市政府与项目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和会议纪要,按规定内容进行兑现。操作流程,参照以上流程执行。 

第六章 动态考核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推进组负责组织实施动态考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奖补资金终止发放。 

(二)在申报年度内违反税收政策、在申报年度仍未完成整改或还在处罚期内,奖补资金终止发放。 

(三)有违章建筑事项,在申报年度仍未完成整改或还在处罚期内,奖补资金终止发放,收回全额补助资金。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收回全额补助资金。 

(五)项目获取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收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并列入负面清单。 

(六)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奖补资金终止发放,收回全额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件或有环境污染投诉经查属实,奖补资金终止发放,收回全额补助资金,并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诺奖补资金使用用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需要进行单独核算的必须进行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编制项目决算,报推进组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转结余奖补资金的管理。项目在批复的实施期限内,年度剩余奖补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建成后,结余奖补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项目投资主体不得留用。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推进组在申报材料审查、核实以及政策兑现等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政策支持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推进组,由推进组组织清查处理,财政补助结余全额退回市财政。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实施意见给予的补助和奖励,总体支持政策与各产业发展专项实行累计奖励,各产业发展专项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的具体解释工作由主导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中共梅河口市委办公室、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办发〔2017〕45 号)《中共梅河口市委、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发〔2017〕2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与其他政策奖励认定和奖励标准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意见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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