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加快产业发展,根据《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发〔2019〕1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与双牌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的工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业、旅游康养业、总部经济企业等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
第二条 不适用于房地产项目、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源开采类项目、纯种植养殖等农业项目、PPP项目、援建捐建项目以及国家、省、市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第三条 本意见条款中的企业缴纳的税收均指企业在本县履行纳税义务并实际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本意见条款中涉及的金额无特别注明的,其金额均指人民币;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均不包含土地款和流动资金以县财政和县审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五条 入园供地工业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及以上且容积率1.0以上、两年内全部投产(重大项目60%以上实现投产)、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不低于8万元/亩.(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双牌工业集中区、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
第六条 入园供地工业项目,用地按照“红线外政府负责,红线内企业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提供“五通一清”,,即通水、电、路、讯、排污及土地清表,达到净地标准。对符合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国家规定的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同时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在供地前依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用地政策,由政府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公开挂牌出让。其他工业项目参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对应级别区域内工业基准地价,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由政府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公开挂牌出让。在达到项目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约定条件且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10日内办好不动产权证。企业报建获批通过并开工建设后,根据项目用地面积、项目建设进度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县财政分批次给予企业基础设施产业奖补,用于企业双牌项目的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双牌工业集中区、县财政局)
第七条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能报尽报,能批尽批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我县增减挂钩指标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同时积极与省市沟通衔接,争取招商引资项目报批所需用地指标,加快项目报批进度。产业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地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工业用地可以先以租赁方式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到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施工许可、验收备案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用地单位须按划拨决定书明确的用途和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划拨用地未经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双牌工业集中区)
第八条 对资源依赖性强,在园区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5000万元及以上康养文旅、教育卫生光伏、风电等项目按不低于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用地报批等土地成本价确定出让底价(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在园区外且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区域的上述项目,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土地前期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确定出让底价,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局)
第九条 投资方自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具备基本开工条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管,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没有按照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进行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置,确保土地节约集约有效利用。闲置满1年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土地成交价的20%收缴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的县自然资源部门无偿收回。若项目建成后2年不投产或投产后停产满2年的,县政府按土地摘牌成交价无条件收回。但县政府已给予投资方项目基础设施奖补的则直接收回,无需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地上不能移动的建筑物和附着物资产按成本价折旧收回。对入园的企业凡是停产或处于半停产的,进行统一清理。对清理出来的企业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如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总投资的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双牌工业集中区、县司法局、县法院)
对入园的企业用地如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造成土地空闲按照最初入园签订的合同约定,税收缴纳办法规定进行清理,有效的盘活土地利用。。(牵头单位:签约主体单位,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双牌工业集中区、县司法局、县法院)
第三章 标准厂房
第十条 租赁标准: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则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元/平方米以上、年产值2万元/平方米以上且年税收200元/平方米以上(农林深加工项目可适当降标)。(牵头单位:双牌工业集中区,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林业局、县城发集团)
第十一条 租金政策: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视项目情况最高给予6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后,按标准厂房租赁标准缴纳租金。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2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先缴后奖的原则,次年3月份前将上年所交租金的50%,县财政以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补;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3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先缴后奖的原则,次年3月份前将上年所交租金的100%,县财政以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补;免租期和奖励期合计不超过5年。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租期。(牵头单位:县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双牌工业集中区、县林业局)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企业按续租时现行租赁标准可续租,亦可按成本价依法转让租赁的标准厂房。(牵头单位:县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双牌工业集中区、县林业局)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在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土地采取租赁(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手续)或出让方式取得,并由厂房建设投资方按县里确定的产业负责招商、运营。按园区规划建设,经验收合格后,2层以下(含)的给予80元/m*的厂房补贴,3层以上(含)的给予100元/m*的厂房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省、市争取的厂房建设奖补资金归投资方所有,用于厂房配套和运营用。(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双牌工业集中区、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第四章 财税政策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县人民政府设立不少于200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调整,并逐步增加至3000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财政贡献奖:园区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和各项经济指标,参照其生产经营所缴纳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的比例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财政贡献奖。园区外企业按合同约定执行。(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双牌工业集中区)
物流补贴: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照不超过年营业收入总额的0.8%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装修补贴:入驻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后实现年度缴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建设无尘车间时,按无尘车间等级分别给予企业200元/m²(30万级)、300元/m²(10万级)、400元/m²(1万级)、500元/m²(1千级)、600元/m(1百级)的装修补贴。既符合本条政策,又符合扶贫车间条件的,就高只能享受一次政策。(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双牌工业集中区)
第十七条 搬迁补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成投产后年度缴税100万元以上的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按照搬迁设备价值,给予不超过2%的搬迁补贴。(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双牌工业集中区)
第十八条 新购设备补贴:企业从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新购置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补贴;新购置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补贴;新购置设备10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企业补贴(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双牌工业集中区)
(以上第十六、十七、十八条三项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最高年份营业收入的2%。)
第十九条 总部经济企业: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项目建成后年缴税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70%的标准奖励企业,连续奖励5年.(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双牌工业集中区)。
第二十条 企业发展上台阶奖。对年度纳税净入库额首次超过人民币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实体企业,分别奖励企业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年度纳税净入库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以后年度以每新增人民币500万元为1个档次,每提升一个档次,奖励企业人民币20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税务局)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增资扩能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为10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其中外资项目折合人民币计算,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税收等数据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一)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500万以上的;
(二)一次性建设5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
(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央企、上市公司、知名企业等来我县投资的;
(四)年出口贸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以海关公布数据为准);
(五)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六)竹木产业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七)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
(八)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康养文旅、教育卫生、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建设、大型现代物流园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九)城市综合体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
(十)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转型升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改投入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为县内企业提供用工服务,每年将协助企业招工量化到各乡镇(社区),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县人社局按计划分批免费为员工提供就业岗前培训,并对参加就业岗前培训的员工在集中培训期间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20元/天的生活补助。县人社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站台)、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大型广告位)等部门免费为企业发布招工信息;县人社局联合相关部门定期举行4次以上大型招聘会,根据需要也可临时举行企业专场招聘会。(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双牌工业集中区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双牌职业技术学校根据企业人才需求开设相关专业,采取订单培养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企业在职职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在取得初、中、高级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现定的补贴标准提高50%,享受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鼓励乡镇、村(社区)和社会中介组织等为企业输送员工,所输送的员工与用工企业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1年以上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点企业“一卡通”服务制。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年缴税100万元以上等条件的投资商和引进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支持人选发放“一卡通”,实行“一卡通”服务制,在县内景区、金融、医疗、教育、政务享有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县、市、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县工商联执委候选人。(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优化办、县教育局、县卫健局、人民银行双牌支行、县政务中心、双牌工业集中区等)
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对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支持人选或具有省级以上领先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来双牌创新创业,并在双牌购买首套商品房住宅的,购房款每年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给予产业奖励,总额不超过购房款;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双牌落户并就业的,购买首套房时分别补贴2万元、3万元、5万元。对在双牌工业集中区的务工人员,到园区稳定就业在1年以上,在县城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宅房,凡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的,按90平方米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双牌工业集中区)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的院士科研工作站给予人民币5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人民币1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其他引进的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双创新创业发展的,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人民币5-1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引进人才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优先支持。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不受工作时间长短的限制,可优先推荐申报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科工信局、双牌工业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 新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给予人民币100-600万元团队资助。对我县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一事一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数额为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参保企业,可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第三十条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同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政策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第六章 金融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于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生产或运营的项目,纳入全县重点项目库,列入银企对接重点项目,优先向县金融机构推荐。(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双牌支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双牌工业集中区)
第三十二条 加大税收贷、工薪贷、专利贷等免抵押金融产品的服务力度,积极开展银企洽谈会,创新完善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双牌支行、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双牌工业集中区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三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金融办)
第三十四条 企业融资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资料齐全的当天受理当天办结,资料不全的,可先予办理,待资料补报齐全后将办理结果交与企业,但企业利用已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时,需要达到招商引资合同(协议)上约定的所有投资条件,并经县科工信局、双牌工业集中区、县自然资源局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抵押。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其土地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对企业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牵头单位:县优化办,责任单位:县政务中心、县发改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三十五 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处于在审期的,根据其已支付中介费用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高于50万元。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含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若转至创业板、科技板、主板上市(含境外上市)或企业直接申请IPO,同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若成功转板上市、60%及以上募集资金在双牌投资的(以县审计、县财政核定为准),县财政另行奖励100万元,若募集资金在双牌投资不足60%,但60%及以上在永州投资的,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9号)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第三十六条 支持县内企业进入“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且募集资金80%用于双牌县范围内的企业(以县审计、县财政核定为准),由县财政按其融资额的千分之一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若募集资金用于双牌县范围内不足80%,但80%用于永州市范围内,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9号)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第三十八条 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县财政根据企业进出口贸易实际完成的进出口额,按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扶持(以海关数据为准)。(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鼓励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在我县注册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包括已落地外资生产型企业增资扩能),当年到位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每到位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双牌工业集中区)
第七章 激励政策
第四十条 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落户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服务型项目按产业分类:电子商务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现代物流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型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三类500强、央企、上市公司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第四十一条 鼓励产业链龙头生产型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对龙头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年缴税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引进配套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的额度,连续3年奖励龙头生产型企业。(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第八章 创新驱动
第四十二条 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小巨人”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单项冠军””“小巨人”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省级同比例的奖励。对首次进入“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盈利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湖南省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扩产扩能,对纳入市、县区重点建设的扩产扩能项目,扩能投产达效后,前三年对企业给予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对被纳入省、市“5个10”项目(重大产业建设优秀项目、重大科技创新优秀项目、重大产品创新优秀项目、引进500强企业优秀项目、引进的科技创新优秀人才)的企业,由县财政按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产品创新奖励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第四十四条 推进绿色智能制造。引导企业以绿色标准为引领,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被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目录的,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积极培育一批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对获得省“机器换人”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的,由县财政按照省补贴金额的3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四十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在双牌县研制并被认定为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15万奖励。其他有关激励政策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州市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7号)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四十六条 支持企业品牌建设。支持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对新获批或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县财政分别补贴10万元、10万元、3万元、3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工信局)
第四十七条 对双牌县辖区的企业购买有效发明专利实施补助政策。企业每购买一件有效发明专利,应用于生产并转化为生产力,并形成批量生产,产生较好效益的,县财政予以5000元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以3件为限。同时,购买发明专利的企业必须保证在购买后五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否则财政有权将所发补助予以追缴。(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
第四十八条 鼓励争创省市质量奖。对新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九条 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挂帅联系重点项目,具体实行指挥长负责制,自项目签约之日起,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班子、一抓到底”工作机制,明确代办员,“一对一”进行全程代办服务,投资商只需提供相关材料,无需与相关部门见面,由代办员负责办理。在双牌工业集中区设立园区全程代办中心(园区盖章审批办),由园区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到园区开展集中审批。(牵头单位:双牌工业集中区,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优化办、县政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
第五十条 凡进入园区企业进行工作检查的,须向县优化办、园区主要负责人报备同意;凡进入非园区企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检查的,须向县优化办、县科工信局报备同意,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有特殊情况除外。(牵头单位:县优化办,责任单位:双牌工业集中区、县科工信局)
第五十一条 对投资方需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从受理之日起,能当天办结的当天办结;当天无法办结的,及时向投资方作出合理解释,限时办结。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构成不作为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强化考核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述职内容。同时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对具有涉企服务职能的县直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科工信局、县政务中心、县优化办)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招商引资合同(协议)中,必须要明确“三个条件”,即优惠条件、约束条件、退出条件。建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机制,严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已在我县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政策,按原签订的投资合同执行,项目新增投资按本意见执行。(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双牌工业集中区、县财政局)
第五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商协会、个人,除追回奖补资金外,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和约定,将依法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双牌工业集中区、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第五十六条 本意见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政策执行;我县原有政策条款与本意见对应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意见条款为准。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双牌县委办公室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鼓励投资发展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双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