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强区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35号)、《益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益政办发〔2020〕12号)、《益阳市“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益政办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我区推动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一)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鼓励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符合《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18〕1号)要求,获得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的排名全区前1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1—3名、4—10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获省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获市赛优秀奖的,奖励1万元。当年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获得的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对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金额排名前5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技术交易合同登记份数排名前5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由省科技厅认定的登记机构出具排名数据证明)。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奖项目特、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奖项目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同一项目按获得的最高奖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对当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省级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每人奖励2万元(税前)。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励由申请对象提供真实可靠的佐证材料,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公示期满,按程序下发奖励文件并执行。同一申请对象申报多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区内其他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