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切实推进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鼓励国内外各界有识之士来新宁投资兴业,致力将新宁打造成内陆开放新高地和新的经济增长极,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33条》,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迎老乡回家乡创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支持》等文件规定,结合县情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招商引进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和生态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公益基础设施、文化旅游和社会事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数字经济类项目等。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竣工投产第一年起税收贡献不低于10万元/亩的工业类项目;投资额度达到相应条件的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
3.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旅游、康养、文体、商贸、物流等服务项目。
4.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总部经济、信息经济项目。
5.在新宁境内注册公司,且年商品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的电子商务项目。
第二章 用地政策
第二条 充分保障工业用地。对新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先进设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产品加工、旅游产品生产加工等工业类项目和数字经济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弹性供地的出让方式。出让年限为10年、20年、30年的,出让挂牌价格分别按不低于实时土地评估价执行。
第三条 对投资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非盈利性项目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章 规费减免政策
第四条 对企业应缴纳的县本级有权决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不含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四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新引进企业(项目)以下方面奖励:
1.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①对取得10年、20年、30年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依据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强度、税收分别按不低于0.2万元/亩、4.3万元/亩、8万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在项目开工、完成正负零时奖30%;在完成厂房建设、设备安装到位、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时奖50%;在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税收目标的次年第一个月奖20%。
②以投资方开业后三年的纳税金额为参照,对投资方所交纳的增值税按照已交纳增值税额的37.5%,企业所得税的28%标准,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奖励给乙方公司,支持企业发展。如投资方实际纳税额未达到承诺纳税金额的60%,则不予奖励,达到60%但未达到乙方承诺的纳税金额,按实际完成承诺纳税金额的比例,给予相同比例的奖励,奖励按年度在次年第一季度兑现完毕。
③新办重大文旅项目的奖励和支持按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的补充规定》(新发〔2020〕3号)文件执行。
④投资现代农业及教育、养老等公益性事业项目的,根据其投资强度,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补。
2.鼓励外资企业入驻新宁。对外资企业在新宁的投资项目,按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实际到位境外资金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投资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创优。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承担制定行业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支持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企业开设网上商城旗舰店,企业在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等知名第三方平台上设立的网上旗舰店,只要在新宁注册成立的公司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年度内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对来我县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享受湘商产业园标准厂房补贴优惠政策,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成本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发展,对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服务本地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根据后台数据统计年度实际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5.鼓励发展楼宇经济。经认定的商务楼宇,纳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且楼宇入驻企业对其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的,对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税收1亿元以上的楼宇,税收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0万元。
6.鼓励引进转移产业。对入驻工业园区的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①设备补贴。企业当年引进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500万元(含)以上的,正式投产后按新购置设备实际成交价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②厂房补贴。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标准化厂房(不含各类配套性、辅助性设施)建设,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给予厂房120元/㎡补贴。租用县湘商产业园标准厂房,自入驻后,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第三年补贴50%。企业入驻后,购买园区内工业地产厂房的生产企业,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厂房 200元/㎡补贴;先租后买厂房的企业,在扣除租赁补贴后,按照实际购买补贴减去租赁补贴给予支持。
③无尘车间装修补贴。装修万级以下(含万级、十万级等)的无尘车间,按300元/ ㎡给予补贴;装修千级及以上(含千级、百级等)的无尘车间,按500元/ ㎡给予补贴。本项补贴单个项目只享受一次,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但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额。
④代建回购。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且要求代建厂房的,县工业园管委会可先代建厂房,企业再行回购。回购时按审计的实际建安成本加财务成本计算价格,前期支付的租金可抵扣回购款。
7.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县内规模工业企业技改升级购置(以设备的发票时间作为界定)的单台(套)除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新装备由财政给予10%-12%的补贴(其中10万元-30万元(含)的装备,给予10%的补贴;30万元-50万元(含)的装备,给予11%的补贴;50万元以上的装备,给予12%的补贴),单个企业(集团)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优势产业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律按12%进行补贴)。
8.鼓励科技研发投入。对连续两年投入利润的5%以上用于科技研发的企业,对其前两年研发超过5%的增加部分,按其平均值给予不高于8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支持劳务用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第一年度用工人数在200—500人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用工人数在500—1000人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用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15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次年用工人数较上年度有增加的,基数部分不再重复享受奖励,增量部分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第五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六条 全面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通知》(湘财金〔2019〕3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县两级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试点的通知》(湘财金〔2020〕40号)等文件精神,建立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统称 “潇湘财银贷”),为园区工业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七条 强化金融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金融机构主动开展银企对接,送政策上门,支持企业落地生根,做大做强。
1.对符合条件纳入省县两级信贷补偿机制的招商企业,做到优先纳入,应纳尽纳。
2.完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做大我县现有的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强力推进与邵阳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合作,为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保障。
3.企业向县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和贷款条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第六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八条 招商引资人才政策按《新宁县崀山人才计划(试行)》(新办发〔2020〕15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配套政策
第九条 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代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对园区工业招商项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和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园区赋权相关规定,经济管理权限赋权到园区,实现“园区事园区办”。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新引进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切实解决员工子女就学问题。招商引资企业董事长、法人代表及技术总监的子女可自行选择学校入学,在招商引资企业务工一年以上的员工视为项目所在地居民,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优先就近安排入学。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招商方式。对5条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和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开展精准招商;鼓励开展网上招商,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招商咨询服务。建立目标客户库,编制招商分析报告。鼓励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等招商方式。
第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退城入园”项目按“一事一议”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央、省、市优惠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有优惠政策,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