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提高我县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权拥有量,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原则
(一)遵循政府引导、鼓励创新、促进转化的原则。
(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专利资助对象
专利资助对象为以本县辖区内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
(二)申请国外专利的需获得湖南省专利资助。
专利权人应在获得国内专利权或(申请国外专利)获得湖南省专利资助的第2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 专利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专利资助标准按职务专利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授权后的专利1-3年内的年费凭票补助50%。
(二)国外专利:按湖南省同等资助标准给予资助,低于国内专利资助标准的,按国内专利资助标准资助。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利奖励条件与标准
凡年度以本县地址申请专利达到10件以上,且在第二年6月份前授权5件以上,其中申请发明专利2件以上的县内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列入范围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不再享受第五条的资助。
对县内企业获得的发明专利,在本县实施专利转化且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奖励10万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申报注册成功的马德里商标,对注册人每件奖励5万元;对新申报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注册人每件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对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与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专利资助
1.《隆回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内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3.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已获得湖南省专利资助的相关证明(申请表,资助票据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4.职务发明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非职务发明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由他人代领的须提供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在校学生的提交学校证明;
5.专利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 须提供所有共同
专利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6.资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专利奖励
1.《隆回县专利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
3.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与奖励的程序
(一)申请办理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每年4-6月份将上年度符合资助与奖励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审核,于每年7月31日前将符合资助与奖励的项目编制成当年《隆回县专利资助与奖励明细表》在隆回县政府网站上公告,2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资助与奖励;12月31日前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与奖励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账号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九条 监督与管理
县人民政府对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据实解决,专款专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与奖励申请,按本办法照实资助与奖励。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责任追究
申请专利资助与奖励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除已资助与奖励的资金全部追回外,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与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隆回县专利资助与奖励暂行办法》(隆政办发〔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