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创新创业,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 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 发〔2022〕38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积极推进 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 资强度、环保、安全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除另有规定的外),均享受本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 企业在我县产业开发区内新竞得土地自建标准厂 房或新租园区厂房建设新生产线进行再次投资的,投资额超过 1000万元,新投资的项目享受我县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新项目投产达效后纳入骨干税源企业进行培育。
第四条 设立靖州县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县财政预算每 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用于产业项目转型升级、工艺创新、 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重大技术研发攻关、产业 发展扶持、投资奖补及其他奖补扶持政策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 用地扶持政策
第五条 根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及我县主 导产业(含特色支柱产业)发展方向,优先保障新引进工业类(含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用地。
第六条 对投资文化旅游、医药健康、教育科研体育等具有 公益性质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用出让、租赁、划拨等多种方式按程序供地。
第七条 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 养老场所的,自改造之日起5年内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新建工业项目,根据产业类别入驻靖州县产业开发 区(甘太园区、茯苓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园区规划范围以外原则上不安排工业项目。
第九条 对初次创业、产品未具备成熟市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出让土地自建厂房,引导企业租赁园区的标准厂房。
第十条 对促进就业、产业拉动明显,且投资强度达到100 万元/亩、税收贡献(一类工业用地3万元/亩、二类工业用地5 万元/亩、三类工业用地10万元/亩)的项目,土地出让挂牌价按 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凡入园项目在合同协议约定 期限内未能达到规定投资强度、不能如期投产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现代商贸物流项目用地价格按照《商务部关于促 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规定,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第三章 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新入驻园区企业,从建成投产纳税(不含建安税) 年底起,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200 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工 业项目,连续三年按照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分别按80%、70%、60%的额度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给予扶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年纳税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按照第一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给予扶持。鼓励投资基金、新型投资平台等新兴产业入驻我县,支持县 域经济发展,对入驻一年内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200万元、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三年以税收县级所得部分为基数,分别按80%、70%、60%的标准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为培育骨干税源企业,按照“不贡献、不扶持”原 则,在县内选择一批规模较大、有主导产品、实力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作为重点骨干税源企业进行培育扶持。以企业前三年缴纳税金平均数为基数,并按20%的比例逐年增长确定为 每年的基本任务,对超过基本任务部分的县级实际可支配的税收 县级所得部分的50%作为引导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具体计算 办法是:扶持年度扶持额=(扶持年度纳税总额-扶持年度基本 任务)×县财政分成比例×50%〕。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技术研究、设备改造、基础建设、市场开拓等。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创新和科技研发。对获得国家 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 次性奖励30万元,通过复审的奖励10万元;对取得国家地理商 标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取得湖 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六条 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 地等科技孵化载体,属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 15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对新获得自营进 出口权限,且当年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 奖励2万元;对企业自营出口每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对单 个企业进出口奖励支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包含上级同类奖励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县内企业发展上市。对在县辖区内成功发展上市的企业,根据省、市、县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新纳入规模工业企业给予8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对新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给予6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从第二年开始按2万元/年的标准连续对前述企业奖励3年。
第二十条 新入驻集中区企业且固定资产在2000 万元且年 缴税100万元以上,吸纳本县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15% 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交纳养老保险的)就业100人 及以上、50— 100 人、50 人以下的,分别按每人1000 元、500 元、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以县人社部门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县级规划的物流点建设的标准仓储设施 (单层仓储层高9米及以上和多层仓储在3层及以上),单个库 区仓储总面积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 5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冷冻仓储总容量在1万吨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按照每1万吨30万元的标准补贴。对新引进的工业制造类项目,投产后年上缴税收在100万元 以上500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 按照原料运入与产品运出运输成本费用总额的15%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累计补贴5年。
第四章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在本县新设立区域总部的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范围
新引进、新设立、从靖州县外新迁入,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靖州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行业标准条件
1.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充分利用靖州本土农副产品优势发展 农业产品深加工的企业,税收县级所得部分不低于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工业和建筑业。工业及建筑业税收县级所得部分不低于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商贸物流企业。能充分利用靖州区位优势,集商贸物流分 拨中心、仓储配送中心、快速转运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税收县级所得部分不低于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三)扶持措施
入靖后的企业在享受该政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基础上再 增加10%的额度扶持。主要用于发展总部经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和用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企业项目贷款的贴息。
第五章 投资奖补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企业自建厂房,经验收合格的砖混框架结构标 准厂房,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40元的补贴;钢架结构的 标准厂房,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20元的补贴。其中厂房主体完工补贴50%,企业正式投产一年后税收达标再补贴50%。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达2000万、5000万、10000 万以上的 在合同约定期内完成厂房建设并投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 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租赁园区标准厂房,按合同约定期内完成设备安装投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租赁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给予入驻企业以下扶持:
(一)免租培育。对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实施三年培育发展期,免收厂房租金。
(二)装修补贴。对租赁的标准厂房需按照园区管委会审定标准装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厂房装修补贴。
(三)厂房购买。需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按建设成本价出让,同时享受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入园条件且年税收贡献属一类工业企业 在3万元/亩以上、属二类工业企业在5万元/亩以上、属三类工 业企业在10万元/亩以上的购地自建标准厂房企业,按企业购地 自建标准厂房的总面积,茯苓科技产业园给予10万元/亩、甘太 综合加工园给予7万元/亩的配套设施建设补贴。其中厂房主体完工补贴50%,企业正式投产一年后税收达标再补贴50%。
第六章 规费征缴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相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收取。
第二十八条 对工业企业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食堂、宿舍、办公用房等,按用电电压等级执行分类电价。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 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 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支持园区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对符合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企业生产用水、居民用水供给比例,进一步减轻企业用水成本。
第七章 金融帮扶政策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直接办理展 期、续贷手续。建立抽贷、压贷季报制度,如发生非正常抽贷、 缩贷、断贷,金融机构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靖州支行报告,并取消或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不低于两倍抽贷额)。
第三十条 对行业技术优势明显、发展潜力较大的优势企业 和项目,鼓励和支持工业投资公司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投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与企业进行合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工业企业应急转贷平台。对税收基数1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幅20%以上的园区重点工业企业,在其 银行贷款到期,符合续贷条件,清零续贷期间确有资金压力的,运用应急转贷资金予以帮扶。
第三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采用应收账款、股 权、知识产权、在建工程、订单等质押贷款,单笔贷款500万元 以上(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以上)且属于当年新增的,按金融奖励责任制兑现。
第三十三条 对社会资本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性引导产业 基金可以参股;对新设企业或新上项目,政府可以采取合作设立、债券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园区建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一)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带动性强且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国内外前十名)。
(二)发展潜力巨大且能填补我县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
第八章 优化服务政策
第三十四条 简化报批手续,提供代办服务,实行“一个窗 口对外、 一站式审批、 一条龙服务",在报批要件齐全情况下,
五个工作日内办好本县内的行政审批手续。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属本部门备案项目,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属上级部门备案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有关批文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 测绘时间)确定项目的建设范围、位置、建筑红线并提出规划设 计要求和规划许可意见;对权限属上级部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申报。
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相关部门预审意见后,符合用地条件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政府申报办理。
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 队等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属县内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 予以审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申报。
第三十五条 执行“首问责任制、 一票收费制、全程代办制、 限时办结制、检查报备制、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渠道。通过加大我县信息平 台建设力度,帮助企业建立资源数据库,包括企业目录、专家团 队目录、人才开发目录和总部经济项目库。利用我县政务网,开 辟专栏,开放政府的非保密信息,加强与总部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的信息往来。
第三十七条 入学服务。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子女由县教育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情况给予倾斜。
第九章 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 对于招商引资中介人进行奖励。“中介人”是 指直接引荐县外投资者来靖投资(包括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 企业二次投资),与我县招商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 成功,经投资方和县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单位(包括社会组织) 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具体标准如下:
茯苓、楠竹、杨梅产业链工业类项目所引进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500强企业、国内民营500强企业、央企、上市企业、国内 同行业龙头企业(前10)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7‰奖励(其中 设备资产按5‰计奖);上述企业在本县同时设立区域总部或国 内总部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8‰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6‰ 计奖);引进县域外茯苓、楠竹、杨梅产业链非上述类别企业, 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6‰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4‰计奖)。 其他工业类项目所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 民营500强企业、央企、上市企业、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前10) 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3‰计奖); 上述企业在本县同时设立区域总部或国内总部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6‰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4‰计奖);引进县域外其他工业类项目非上述类别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2‰计奖)。
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开发以及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类项目,按引进县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奖励。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开工之日起第一年度引进县域外资金实际投入的2‰奖励。
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引进 县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所引进企业为国内一线知名品牌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
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本县直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 为省(部)级的每个奖励50万元、为国家级的每个奖励100万 元;二本以上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在本县设立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及平台,每个奖励50万元。
为鼓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引进税收贡献大的优秀企业,所引进 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五年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 工作经费补贴:以企业当年产生的税收县级所得部分为基数,茯 苓、楠竹、杨梅产业链工业项目,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按6% 的标准补贴,第四年、第五年按3%的标准补贴;其他工业类项 目,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按5%的标准补贴,第四年、第五 年按2.5%的标准补贴;其他类项目,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按3%的标准补贴,第四年、第五年按1.5%的标准补贴。
第三十九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奖励申报事项,认定中介人身份,牵头组织实施奖 励评审、报批,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额审核及审批,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奖励,获得上级同类别奖励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和房地 产开发项目。本政策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中共靖州苗 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 发<靖州县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靖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