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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新晃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晃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导读:新晃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投资兴业,充分激励和引导现有企业技改升级、达产增效,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园区资源的合理、有效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1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业集中区实际,.....

怀化市新晃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晃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新晃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投资兴业,充分激励和引导现有企业技改升级、达产增效,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园区资源的合理、有效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1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业集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新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挂牌出让价出资摘牌和缴纳相关税费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同,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与生产经营,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本数)(指人民币,下同)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项目,分三期对企业所缴纳除税费外超过8万元/亩的摘牌价款予以等额资金补贴。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不含本数)的项目,分三期对企业所缴纳除税费外超过6万元/亩的摘牌价款予以等额资金补贴。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者年实现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补贴政策。

以上第(一)、(二)项补贴资金具体结算方式为自投产后达到每亩年创税18万元以上的,次年开始予以补贴20%,第三年补贴40%,第四年补贴40%。

第三条  对于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新进企业,可享受以下标准厂房相关优惠政策:

(一)长期租赁。对于新进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5年内累计可补贴36个月租金,补贴方式为前三年每年补贴8个月租金,第四年、第五年每年补贴6个月租金。承租人向生产厂房所有人支付月租金为一楼7元/平方米、二楼以上6元/平方米。

(二)鼓励先租后购。企业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年内购买原租赁标准厂房,按租赁当时的市场评估价收取价款,购买厂房之前所支付的租金可冲抵购买价款;合同签订后超过5年购买标准厂房的,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公开拍卖,原租赁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付款方式分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为两年,每年的付款比例分别为评估价款的50%,第二年所付款项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三)厂房(含厂房占地)入股。对行业技术优势明显、发展潜力较大的优势企业项目,鼓励和支持工业投资公司以厂房、办公楼、仓库及其附属设施投入与企业进行合作经营。为保证新建项目能健康持续发展,工业投资公司前三年不参与项目分红。

第四条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的新进入园企业,在企业正式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发生额的1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对于新搬迁入园企业的生产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产生的装卸及运输费用全额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于园区原有企业技术改造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于自主投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入园企业,自企业竣工投产之日起,上缴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项税收县级实得部分,前三年按100%的额度奖补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50%的额度奖补给企业;对于企业技改增加的税收中县级实得部分,前三年按100%的额度奖补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50%的额度奖补给企业;对于生产性服务型企业,上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收县级实得部分,前三年按50%的额度奖补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20%的额度奖补给企业。

第八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在园区新设立区域总部的央企、500强企业以及上市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给予办公用房支持。对于租用园区孵化器办公用房的,按房租的5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二)给予高技术人才所得税支持。对年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新投产企业高管人员和研发团队核心成员(需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且在新晃缴纳劳动保证金,人数不超过5人),按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3年。

(三)给予新增税收贡献奖励。鼓励总部企业以多种方式进行产业招商,对年缴纳税收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7年内(含建设期两年)总部企业及其招商形成的税收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年缴纳税收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其中,新增税收贡献奖励政策施行时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在企业汇算清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

第九条  鼓励出口贸易。对园区企业自营出口按出口金额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计算,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园区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再奖励5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直接融资的园区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创新。工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国家、省两级此项奖励采用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对工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全民招商。新引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1亿元(含本数)至3亿元(不含本数)、3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国家公职人员与项目投资方除外)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4‰、3‰、2‰给予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园区新进且当年实现税收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园区新进和原有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退档再进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入园企业所需生产生活用电,其中10KV等级的由园区配套线路至厂界,35KV以上等级的由园区协调电力部门制定专线接入方案,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根据需求,可向园区申请对职工住宿进行配套,园区企业职工上下班往返县城可免费乘坐园区专用公交车。

第十七条  设立园区中小企业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窗口,明确专人跟踪协调服务项目,全面落实“帮代办”服务。建立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产业和县级领导“一对一”结对服务重点企业工作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用工、资金、证照办理等困难问题实行台账销号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帮扶工业企业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晃政办发〔2016〕49号)文件同时失效。同时符合本规定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施行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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