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扎实推进“三强一化”建设,着力建设“一核两副”,全力打造“三园九链”,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推动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建设“一核两副”,打造“三园九链”,开启现代化衡东新征程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的原则,强化各相关单位的协调组织、推动责任形成,保障专项奖励资金,切实形成推进工业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资金保障
衡东县科技专项资金和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衡东县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专项资金和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各为3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每年视县财政情况适当增加,年度内未使用完的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计入下年度专项资金总额。
四、推动措施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促进工业高效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切实盘活工业用地存量。县级统筹调剂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需求。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50%,分期缴纳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支持园区依法批准征收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作为引进项目的周转用地。县财政在工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安排一笔园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保障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的落实。(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衡东经济开发区、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2.减免厂房租金。租赁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单层厂房的租金13元/㎡/月,多层厂房的租金按一楼9元/㎡/月、二楼及二楼以上5元/㎡/月的标准确定(未到期的原入驻合同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不含单层标准厂房)。入驻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年进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租金实行减半收取。企业投产后,按年缴纳税收计算,达到300元/㎡/年以上,当年给予30%的租金减免;达到500元/㎡/年以上,当年给予50%的租金减免;达到1000元/㎡/年以上的租金全免。入驻项目享受的租金减免优惠,由县财政对厂房建设方进行等额补贴。同一企业享受厂房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5个年度。(责任单位:衡东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
3.减免建设收费。工业项目报建报批,一律免收政府性行政、事业及服务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施检测、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等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优化办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等),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2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0万元。工业企业创新平台优先入驻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体入驻优惠政策由园区制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2万元;对年度内每完成1000万元技术合同登记额的企业奖励1000元;凡县内规模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给予8万元奖励,被初次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届满后又通过复审的,当年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衡东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
5.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有效期满后续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级新材料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统计笼子的企业奖励5000元;连续两年投入研发(R&D)经费支出占销售额5%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6.支持创新研发。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35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万元、3万元;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或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励的组织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奖项,重复获奖的,按最高奖项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7.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5万元;对首次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7万元、3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工业制造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南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8.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制造建设。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省级、市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车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9.实施发明专利培育资助。大力推动发明创造,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专利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进行PTC申请,每件资助2万元;10年以内存量发明专利资助600元/年/件、10年以上资助2000元/年/件。(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10.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专利质押融资100-500万元的(不含500万元)资助1万元、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资助2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资助3万元。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资助1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资助2万元。银行年专利质押融资贷款1个亿以上的,资助2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11.实施知识产权培育资助。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试点培育,资助标准为3万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培育,资助标准为4万元;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培育,资助标准为2万元;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资助标准为4万元;知识产权密集型大户培育,资助标准为3万元;马德里商标培育,资助标准为1万元;知识产权强链护链培育,资助标准为4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12.奖励专利配套。鼓励企业专利产业化,两年内专利产品销售额增加2000万元以上,企业新增纳税600万元以上(以县财政局核定为准),且近两年年投入研发(R&D)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额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13.鼓励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引导县域内高科技企业加强对自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业,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案件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14.奖励科学创新人才。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获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每项10万元,获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每项5万元;获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5000元奖励;获得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等“国字头”项目立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为县内规模以上企业开发出具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且此项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三)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15.完善项目预审机制。将用地集约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外贸业绩、外资投入等纳入预审内容。对亩均税收30万元以上、年度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实际使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全方位政策支持,在招商入驻合同实行税收、出口、到位外资、创新等目标与政策优惠挂钩。(责任单位:县商粮局、衡东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
16.助力企业入规。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按照程序和要求已批准为新进入衡东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的企业(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17.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购买服务达5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股权制度改革,做到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且在生产、供销、财务、研发、质量控制、利益分配、社会保险、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现代制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18.支持企业上市。鼓励工业企业主板上市和对上市成功企业按其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并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19.支持以厂招商。对以厂招商的工业项目,连续3年进行奖扶,以原企业的最后3年平均税收为基数,在企业合资经营后的前3年,分别从新增税收中按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90%、80%、70%进行等额奖补。(责任单位: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0.支持企业技术转型升级。本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以上用于技术改造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21.支持企业转型发展。首次被省、市工信部门认定为省、市级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包括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等),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被工信部认定为国家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包括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等),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产品被认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台(套);对申报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22.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评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届满后又通过复审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奖励5万元。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先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高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对被评为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湖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年度内获得湖南省100个产品创新强基项目的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统计局、衡东经济开发区、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四)推进两化融合发展
23.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县内工业企业在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物流管理、生产成本管理、研发工艺、生产流程、产品开发等环节年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5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3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2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五)加大人才培育力度
24.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连续两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当年税收增幅在15%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与违法记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授予“衡东县杰出企业家”称号,每人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家不重复评奖)。连续两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当年税收增幅在15%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与违法记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授予“衡东县优秀企业家”称号,每人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家不重复评奖)。(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25.高度重视企业优秀人才。对在县内工业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全职(兼职除外)优秀人才发放生活补贴,即:外国专家和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取得双一流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贴,享受期均为三年;鼓励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晋级,对在企业工作两年以上、晋升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分等次给予补贴,每人最高补贴3500元;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参与省、市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能手评选,对被评选为省、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6.积极实施企业家能力提升工程。每年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组织2次以上工业经济大型专家讲座。每年组织2次以上企业家座谈会,积极构建政企交流平台。每年遴选一批工业企业负责人到经济发达地区培训学习,让我县企业家近距离感受新时代发展脉搏,近距离学习先进发展理念和先进管理经验。(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建立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民营企业诉求意见处理长效机制,做好民营企业诉求意见的收集、交办、督办、协调、跟踪和反馈事项。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靠前抓,确保工作落实。将各级各部门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委组织部、县工商联)
2.强化监督检查。完善民营经济考核激励机制。参照“营商环境优化年”的年度集中测评指标,每年12月份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对各乡镇和具有涉企业服务职能的县直部门进行专项测评。督促推动涉民营企业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公职人员要明晰权力界限,严格遵纪守法,不索拿卡要,不干涉企业正常经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推进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县科工信局)
3.狠抓政策落实。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无缝对接国家、省、市层面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配套政策。要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县科工信局作为科技创新和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县级科技和工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总额中10%用于开展我县科技和工业奖励组织、推荐、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按程序报批。(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科工信局、县委编办、县直相关部门)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出台的关于科技与工业相关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