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大力实施"制造立市、文旅兴城"发展战略,加快建成"四区一花园",加速推进"五好"园区建设,积极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加快推动实体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实现企业规模、能级、品牌"原地倍增",结合衡南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指注册纳税及实际经营场所均在衡南范围内,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税收强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外资、外贸企业。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当年应未列入失信名单,且无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一条支持企业扩大发展规模
(一)支持企业入规。首次小升规且在库时间满1年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
(二)支持企业增产增收。以企业年缴纳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作为参考,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增幅达到30%(以申报年度上一年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申报年度上一年实际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按照企业申报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指申报年度与上年度相比,实缴税收增加部分对应的县级财政可用财力,下同)50%的比例予以等额奖补,最多不超过3年。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龙头企业、对地方贡献度高的企业(上年度纳税在1000万元及以上)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2024年起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且企业产值同比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或主要经营团队(董事长、总经理及企业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员)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五)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成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年度有效期满后本年度续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5万元。
(六)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载体以及绿色工厂的,给予评定为国家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给予评定为省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实行晋级补差。上年度有效期满后本年度续评为国、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1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认定为市级以上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或标杆企业的,奖励5万元。
(八)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条支持企业"外向升级"
(九)鼓励外资直投。在我县每注册一家外资企业或变更登记为外资企业,且有实际到资的,给予该企业2万元奖励。对年度内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金额的0.5%予以奖励(资源类项目公司除外),年度内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十)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型展会。企业参加经批准的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展会,参展企业给予5000元的人员费用支持,观展企业按照1500元/人、不超过2人/次的标准给予支持。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实现外贸进出口业绩破零、倍增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十二)对在县内体现进出口额的企业给予物流补贴。以实际审定的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贴(物流发票货单须与报关单货物一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加大本地采购
(十三)申报企业年度内累计采购本县范围内配套产品达到500万元,且用于申报单位的产品生产的,按申报企业采购的本县范围内配套产品采购额(以发票金额不含税价计算)的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配套产品指本县工业企业生产制造的工业产品,不包括采矿业工业产品、电力、燃气、水、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第六条强化要素保障
(十四)加强用地用房保障。支持成长型企业租赁厂房、购地自建厂房扩大生产规模。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购地自建厂房或租赁国有厂房的,均可适用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且优先保证用地(厂房),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等文件的规定,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现行基准地价的70%挂牌。标准厂房租赁单价为单层重型厂房15元/平方米/月,单层一般性厂房10元/平方米/月,多层厂房一楼8元/平方米/月、中间楼层7元/平方米/月、顶楼6元/平方米/月。原租赁协议维持至合同终止,新招商入驻企业按此标准执行。
(十五)加强电力服务保障。推进"光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保障企业生产用电需求,对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因扩大生产需增加用电容量予以支持。
(十六)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全力推进"潇湘财银贷",创新开展无还本续贷,进一步优化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潇湘财银贷"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十七)加强人才用工保障。支持县内职业院校为企业提供订单式招生培训,并优先安排到园区内用工企业实习、就业。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十八)加强子女就学保障。保障企业员工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企业员工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坚持相对就近、"应接尽接"的原则安排入学。对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员工子女在学位调配时优先安排,保障其子女就学方便。
(十九)加强员工住房保障。推进园区公寓小区建设,提高住房保障能力。园区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配租;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和奖补资金。
(二十)加强园区交通保障。开通园区专线公交,保障园区企业员工通勤交通便利。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一)部分奖励"免申即享"。以下奖补实行免申即享: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专精特新"申报奖励资金、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资金、"单项冠军企业"奖励资金、"智能标杆企业(车间)"奖励资金、质量奖、进出口破零倍增奖。
(二)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免审即享"奖励由相关职能部门每年12月10日之前核实汇总后公示,按程序拨付;其他奖励资金由企业分别向衡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和县商务局(园区外企业)申报。园区内企业奖励申报材料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奖励资金按程序由高新区财政局拨付;园区外企业奖励申报材料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奖励资金按程序由县财政局拨付。涉及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及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违法违规记录,按属地原则分别由高新区和商务局负责到相关部门核实情况。
第四章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政策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地方综合贡献额"计算口径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获得的年度扶持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县级经济贡献。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产业导向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本政策由衡南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