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衡东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东发〔201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东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衡东县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项资金。部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衡东县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突出重点、科学规范、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包含奖励资金和项目资金两大类。年度总额为3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其额度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年度内使用不完可滚入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县经科信局作为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会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指导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资金总额中10%用于开展我县科技奖励组织、推荐、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 奖励资金使用办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类别和标准:
(一)科技创新进步奖
奖励在我县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转化应用,作用突出,品质优良,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1.凡县内规模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给予8万元奖励,被初次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届满后又通过复审的,当年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2.对被首次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统计笼子的企业奖励5000元;连续两年投入研发(R&D)经费支出占销售额5%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3.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35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4.获得省科学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万元、3万元;获得市科学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5.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万元。
6.对首次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含个体企业),一次性奖励35万元,如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追加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长质量奖、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含个体企业),一次性奖励7万元;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含个体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7.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或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科技创新专利奖
1.专利申请资助。①国内专利申请资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且办理实审手续的,凭实审票据,每件资助2600元;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800元。②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采取PCT方式申请的,每件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进入欧、美、日国家阶段,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5000元,其它国家的每件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
2.专利授权奖。对取得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对取得专利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
3.专利配套奖。鼓励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两年内专利产品销售额增加2000万以上,企业新增纳税600万以上(以县财政局核定为准),且近两年年投入研发(R&D)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额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培育资助。对零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企业择优开展专利扫零试点。对发明专利申请扫零试点企业,试点当年度申请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奖励5000元。培育单位当年度申请发明专利15件以上并办理了实审手续验收合格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科技创新人才奖
1.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主要授予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个人或团队。获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每项10万元,获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每项5万元。
2.获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5000元奖励;
3.获得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等“国字头”项目立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为县内规模以上企业开发出具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且此项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以上三个类别科技创新奖项的评选,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获奖优先权。同一项目或课题已获县委、县政府及县里其它部门相关奖励或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科技创新奖。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科技创新奖。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县科技创新奖的,由县经科信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参与县科技创新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对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应按规定严格保守秘密。在评审活动中营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专项奖励资金申报和审查。
1.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别,于每年2月份前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4月底进行分类申报。
2.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当年财务报表。②申报资金项目及其原始附件。③本办法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1.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的资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审查的结果汇总行文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办法
第九条 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项目、产学研技术开发项目、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科技和信息化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军民融合项目等。县财政局每年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预算不低于80万元,每年补助5-10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2-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项目资金每年视县财政情况适当增加。项目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原则,上年度支付节余转入下年度专项资金总额。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1.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必须是在县属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信誉,具备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经费筹措能力和技术团队。
2.项目若获得过省、市、县本级本年度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1.项目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科技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衡东县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在每年的6月初向县经科信局填报相关表格及材料。
2.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的资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具体的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意见,经集体研究并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下达立项计划。县经科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与验收。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定期向县经科信局和县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2.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科技项目组织验收。由承担单位向县经科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供验收材料,供验收部门审查。
3.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由县经科信局采取通报批评、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科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