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6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0号)精神,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万元;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职务发明专利人每件奖励5万元,非职务发明专利人每件奖励2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优秀专利奖、湖北省优秀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奖励0.2万元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发展壮大企业创新主体。对当年经科技部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在工业企业中广泛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3年内实现规上企业技改全覆盖。建立优先应用推广创新产品引导机制,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和5万元申报经费补助;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申请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补助。对新入驻沙市区的高新技术类项目,如果已在外地通过国家高新企业认定,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并不受税收和投资额度条件限制,直接享受工业项目购买或租赁厂房补贴、整体搬迁补贴,现代服务业项目购买或租赁物业补贴、基本装修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4.发挥科技项目引导作用。积极谋划建立科技项目库,大力推动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对我区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中、省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从2021年起,区级财政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补助资金按10%的比例逐年递增。
二、大力建设创新创业载体
5.推进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按照省级补助金额给予等额奖励,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认定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力争到2022年,全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40%以上。
6.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一家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毕业企业在沙市区落户,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或商贸企业进规进限、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标准的,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万元奖励。
对在我区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采取分阶段事后补贴方式进行支持。装修补贴标准为:按照实际孵化场所面积(不含配套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800元/㎡补贴,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物业租赁补贴标准为:被评为市级平台后,按照实际孵化场所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享受3年5元/月/㎡、面积不超过1000㎡的补贴;被评为省级平台后,享受3年5元/月/㎡、面积不超过2000㎡的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平台后,享受3年5元/月/㎡、面积不超过5000㎡的补贴。平台定级并运营一年,下发相应补助。平台未满3年升级,按最高级别补助,不重复补助。设备购置补贴标准为:购买用于创业服务的开发工具、公共软件等技术服务设施,按照设备购置费用的30%给予事后补助,单个平台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买用于搭建小型生产中试车间公共服务平台的智能制造装备(工具),按照投资总额的30%给予事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奖励标准为:直接投资在孵企业(团队),每投资一个项目超过10万元、退出期超过3年的,按实际投资1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大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双创”平台企业,利用知名平台资源,借力发展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智能制造、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对知名“双创”平台入驻沙市区单独或联合建设“双创”平台,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支持。
7.搭建银企对接服务平台。鼓励“双创”平台开展银企对接路演活动,每个平台每开展一次银企对接路演活动补贴2万元,每个平台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着力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8.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区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成交价的3%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补贴,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签订的单个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达到10万元,按照实际成交价的10%给予受让该科技成果的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收入所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我区实施专利转化技术产品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发明人50万元奖励。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专业技术经纪人,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引进的重大科技服务机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9.吸引聚集科技创新人才。对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海智计划”专家带项目和资金到我区创办领办实业的,经论证可行给予10万元—50万元创业资助,并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项目投产营运一年,经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且市场前景广阔的,6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个人。对企业引进博士工作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按3:3:4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技术人才,前3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享受政策生待遇;对于贡献突出的核心技术人员,可以协调解决家属安置就业等问题。
10.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机制。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实施: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给予一次性7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区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沙市区的,经省上市办认定后,给予一次性800 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上述奖项金额均包含省市区三级奖励)。
11.建立专业化服务机构奖励机制。对在沙市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奖励,一年内帮助本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的奖励2万元,100件至80件的奖励1万元。对每年能够辅导我区企业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家以上(含5家)的中介服务机构,每认定1家奖励2000元。
四、尽力提高科技服务效能
12.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建设。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实行科技服务“一网通办”。大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积极引进知识产权、成果交易、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科技统计、技术转移、项目管理等领域专业人员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科技服务队伍。
13.严格资金审核拨付程序。企业、单位和个人申报资金资助和相关补贴的,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经区科技局审定认可之后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由区财政局集中拨付。
14.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沙政办发〔2018〕44号文件即行废止。本措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