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政策
1、入驻荆楚科创城企业扶持政策
(1)对入驻科创城的各类科创主体,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办公场所和科研场地,享受“五年全免、五年减半”的场租政策。入驻科创城的科创主体享受装修补助,经审核认定后,按照装修实际支出的 30%— 50%给予补助(其中,简装场地不超过 200 元/平方米,毛坯场地不超过500 元/平方米)。(荆政办发〔2021〕31 号)
(2)对入驻科创城的市政府与院校合作共建平台,经考核认定,3 年内每年给予 100 万元运行经费和 400 万元科研经费补助;重大合作共建平台补助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对引进的大学分校、分院、研究生院等重大分支机构,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荆政办发〔2021〕31 号)
(3)对落户科创城且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科研平台,视其规模、类型给予 200-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研平台,视其规模、类型给予 200-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施备案管理的省级科研平台实行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视其规模、类型给予 20-40 万元奖励;对市级各类科研平台实行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视其规模、类型给予 10-20 万元奖励。(荆政办发〔2021〕31 号)
(4)对重大科研平台和年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及以上企业、年纳税 20 万元及以上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 10 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价),按其实际支出额的 15%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荆政办发〔2021〕31 号)
(5)对购买荆楚科创城科技成果并在市内转化、产业化的企业,由受益企业所在地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对入驻机构承担市内企业研发项目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 额到位资金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鼓励支持入驻科研机构就地转化孵化科技成果,在市域范围内转化的,按其成果转化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市域范围外转化的,按其成果转化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荆政办发〔2021〕31 号)
(6)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国家、省年度到位资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荆政办发〔2021〕31 号)
(7)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平台)的,经评审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荆政办发〔2021〕31 号)
(8)对纳入湖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库、由市内企业首次实现转化的项目,按省定奖补标准给予 1:1 配套支持。对省级以上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按省定绩效评价结果奖励标准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奖励及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的, 给予 1:1 配套奖补。(荆政办发〔2021〕31 号)
2、科技型企业发展奖励
(9)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过 1 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年度主营业务应纳税收入总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连续 3 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连续 3 年主营业务应纳税收入总额的 3‰给予一次性奖励。(荆政发〔2020〕8 号)
(10)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申报未通过的企业奖励 6 万元。(荆政发〔2022〕2 号)
(11)企业研发用补助。对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 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获得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的,比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 1:1 的配套补助。(荆政发〔2020〕8 号)
3、科技成果购买奖励
(12)企业通过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 10%给予企业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荆政发〔2020〕8 号)
4、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13)着力打造“骨企业有院士工作站或研发中心、规模以上企业有合作高校院所、小微企业有指导专家”的技术支撑体系,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荆政发〔2020〕8 号)
(14)支持孵化器扩规提质,提升孵化能力。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新建孵化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建设补助;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智慧园区,并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智慧园区建设补贴。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3 年内按其在孵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10%给予贡献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荆发〔2016〕10 号)
(15)引导“双创”基地进档升级。对龙头企业举办的产业众创空间、孵化器主办的“天使来了”大型创业投资电视公益栏目等“双创” 品牌给予 10-30 万元的专项补贴。(荆发〔2016〕10 号)
(16)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被再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 万元、10 万元。(荆政发【2022】2 号)
5、人才项目奖励
(17)鼓励各类企业和人才申报重点人才项目,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双创战略团队”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项目的,比照国家或省经费支持标准,给子 50%的配套经费奖励。(荆办发〔2019〕9 号)
(18)对入选全市科技创新战略团队、自主创业战路团队的项目, 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8 万元经费支持。对新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经考核一次性给予企业 20 万元建站补助。对新建的企业专家工作站,经考核一次性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建站补助。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设立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岗位,对企业引进的特聘岗位专家,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企业 8 万元/人的岗位津贴。(荆政发〔2020〕8 号)
6、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19)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国家、省年度到位资金额的 1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荆政发〔2020〕8 号)
7、推进加快企业上市
(20)加强招投标采购支持。积极支持市内上市后备企业参与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标采购。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对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给予报价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荆政办发〔2021〕27 号)
(21)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奖励 800 万元。奖励分阶段兑现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 100 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 300 万元;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 400 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一次性奖励 800 万元。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并在本地纳税的,一次性奖励 800 万元。(荆政办发〔2021〕27 号)
(二)区级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比照市级补助标准,区级给予 1:1 配套。(掇办发〔2019〕6 号)
2、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2)企业科技成果经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为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按获奖额度的 50%配套奖励。(掇办发〔2019〕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