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工业企业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奖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省市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一.支持企业提升规模
1.主营业务收入增量。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产值增速。对年产值过亿元的工业企业,其年产值增速达15%以上的前5名给予产值增量奖励,单个企业奖10万元。
3.税收贡献。对工业企业税收首次实缴过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税收贡献奖励。
4.工业企业进规。对首次“进规”(不含退规企业重新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18万元奖励,分两次兑现到位,“进规”当年兑现奖励8万元,“进规”满2年后兑现奖励10万元。
二.支持企业创新驱动
5.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企业,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 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购置费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7.企业研发费。对企业经税务部门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1%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 引导企业提档升级
9.工业技术改造。规上工业企业在发改、统计部门入库入统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对设备购置额在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贴支持;对设备购置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设备购置额的6%给予补贴支持,补贴额100万元封顶;对技改重大投资项目,优先报省经信厅争取省级财政支持。
10.企业做强做优。对首次认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11.推进军民融合。军工企业新上民品研发生产项目,首次单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和获得订单并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2.信息化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3.创建试点示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40万元奖励。对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加强企业人才建设
14.企业聘用科技副总。鼓励企业聘用一批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对企业聘用科技副总的,财政每年给予企业10万元的资金补助。
15.优秀企业家及人才。对工业经济发展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收入、纳税、就业、投资、创新等),综合考核前10名的企业家,一次性奖励个人2万元;对评选出的年度企业20强,3名优秀民营企业青年人才、3名产业领军人才,优秀企业家终身荣誉奖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1万元、5万元。
16.企业统计专员。对报科经、统计部门备案的企业统计专员且年终考核合格的,给予3000元/人每年的工作经费补贴(每企业补助1名)。
17.科技特派员。每年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科技推广机构和农村乡土能人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年终考核合格的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
五.其他
18.上述奖励资金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省市级资金已奖补的,县级按差额奖补,各项奖补省市政策规定需县级负责的,按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19.本政策已整合原县政府出台的工业奖励政策,原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自本政策发文之日起同时废止(不含上市工作单项奖补)。本政策发布之后,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或相关部门制订配套考核实施细则。
20.本政策发布之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21.本政策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