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促进县域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系列助企惠企政策,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更大力度帮助市场主体挺过去、活下来、发展好,推动实体经济稳定恢复向好,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源要素保障政策
(一)实施项目用地支持。对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以最高年限出让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在项目主体工程全部封顶后一个月内,对企业给予项目用地实际成交价的30%一次性补贴。允许企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支持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在区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视企业规模大小及需要可按科教用地为企业配套提供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研发及总部、第二三总部用地。对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严格实行“净地”出让,提供完善的项目用地“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气、平整土地,基本生产生活水、电、路、通讯、燃气管道线接至企业红线范围,并享受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洪水影响、环境影响、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节能评估、气候可行性、文物保护、矿产压覆等10项区域统一评价成果,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对符合规定落户园区外的项目,由区政府负责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将主管线接至项目用地外沿。
(二)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对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和兑现土地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指标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扶持的科技类的省级重点项目,地方政府给予土地指标覆盖。
(三)支持“空间换地”。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适当提高容积率,对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实施新供工业项目“增容2.0”,鼓励企业新建多层标准厂房,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可按工业用途管理。
(四)鼓励利用存量国有工业用地。对开发投资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工业项目用地,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先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方存在违约行为或土地闲置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须依法依规依约处置完毕,受让方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对于使用存量房屋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在五年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二、重资产招商政策
(五)实行厂房租赁补贴。支持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项目租赁区域内工业厂房经营生产,对于租用闲置厂房面积500平米以上、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就业人员达到1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厂房租金补助,第一年按照每月5元/㎡,第二、三年按照每月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如企业当年未达到标准的,则当年不予补助。三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贡献额的90%。
(六)实行物流运输补贴。新引进工业企业达产后,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且配套物流运输企业在华容注册的,可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1%(含区级1%),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330万元(含区级30万元)。
三、新增固定资产奖励
(七)实施投资强度奖励。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不含房地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25万元/亩的(下同),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方可凭用于华容区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及经第三方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给予该项奖励。
(八)实施重大项目奖励。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产业带动作用强、品牌效应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支持。
四、培育壮大产业规模
(九)鼓励企业项目入库。给予各类亿元项目“双入库”企业区级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新进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区级10万元);复进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含区级5万元);对月度新开业和年度“小进规”、“小进限”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及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区级5万元);新开业企业次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贡献率进入全市行业前10名的企业,追加奖励4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两年内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新入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1万元(含区级1万元);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5万元(含区级5万元);对“小进限”批零住餐个体单位当年奖励5万元(含区级4万元),在库稳定运行2年后追加奖励2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当年一次性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转为独立法人单位并纳入统计库的,三年内分别按税务申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含区级1%)给予补贴。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纳入统计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含区级1万元)。
(十)鼓励实体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区级地方贡献额在1000万元、1001-2000万元、2001万元以上的实体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分别按区级地方贡献额的30%、80%、90%给予奖励。
(十一)鼓励实体企业上市或重组。对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首发上市企业,奖励2200万元(含区级200万元奖励);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企业,以及迁入投资经营的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区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且守法经营的,奖励1650万元(含区级150万元)。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五、鼓励发展数字经济
(十二)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上云标杆企业、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的试点示范企业、“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十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低于220万元(含区级20万元)的支持。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创新中心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获批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区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从外地转入的上述平台参照新建平台予以支持。
(十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11%(其中区级1%)分别给予最高550万元、110万元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5万元(含区级5万元)奖励,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22万元(含区级2万元)奖励;对每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2万元(含区级0.2万元),对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2万元。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大创新创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十五)支持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区级10万元)。对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万”行动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对入选1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家龙头企业、1000家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2万元(含区级2万元)奖励;对成功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2万元(含区级0.2万元)奖励,其中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重复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每投入100万元,给予1万元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十七)支持科技特派员选派。科技特派员由各级认定,并承担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省级和市级由上级科技部门负责,区科技特派员区级每年给予3500元(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七、技术改造支持
(十八)支持企业实施技改。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的项目,当年获得省级、市级技改资金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机器换人”。鼓励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先进自动化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示范带动,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市区级各承担50%。
八、金融政策支持
(二十)贷款贴息补助。对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的,按银行贷款额给予贴息10%。年贴息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
(二十一)外向型经济发展补助。对在本区新落户的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含本数,以外管FDI为依据),按照外资实际到资的4%—6%(含区级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人民币。
(二十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5%(其中区级5%)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20万元(其中区级2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10万元(其中区级1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30万元(其中区级3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20万元(其中区级20万元)。
(二十三)产业基金支持。充分发挥武鄂同城发展科创产业基金支持作用,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可申请区级产业引导基金。
九、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二十四)支持培育“名家”。落实《鄂州人才强企实施办法》政策时,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组织创新创业人才、优秀企业家、高管团队代表到国内外名校名企进行培训、考察、交流。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高管,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并给予奖励。
(二十五)支持重奖“高管”。自企业首个年销售收入过亿元且年增幅达10%以上的年度起2年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等,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十、支持品牌创建
(二十六)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
(二十七)支持企业品牌创新发展。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国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6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老字号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3万元(含区级3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1万元(含区级1万元)的奖励(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复查换证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每个品种给予奖励1万元(含区级0.5万元)、2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的企业区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银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二十八)支持企业质量创新发展。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和金种子企业、鄂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奖励政策外,区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行政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市级升为省级、由省级升为国家级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
(二十九)支持企业标准化发展。对主导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奖励政策外,区级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排名前3名的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不受此限。
十一、保护知识产权
(三十)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件1万元给予奖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件1万元给予奖助。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二、电子商务发展补助
(三十一)支持电商直播销货。对区内限上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电商直播销售终端产品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通过电商直播销售自产工业品达到500万元/年及以上,按照主播带货佣金的18%(其中上级15%、区级3%)对该企业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20万元(其中区级20万元);对区内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电商直播销售农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主播带货佣金的25%(含区级5%)对该企业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十三、支持农林产业发展
(三十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注册落户本区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165万元(含区级15万元);对当年新申报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认定文件和证书,分别给予55万元(含区级5万元)、33万元(含区级3万元)、11万元(含区级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补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1万元(含区级1万元)和3.3万元(含区级0.3万元)。对新进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原有政策上额外奖补22万元(含区级2万元)。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小龙虾、武昌鱼等特色水产品保险品种,对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市、区两级财政不少于70%(含区级30%)保费补贴。
(三十三)支持订单农业发展。按照全产业链发展的要求,推动重点产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发展。对签订农产品订单达1000万元的,有订单销售合同、税务部门或银行部门出具的资金交易记录证明,每年给予11万元(含区级1万元)奖励,且每增加订单销售农产品300万元,新增奖励资金2.2万元(含区级0.2万元),单个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33万元(含区级3万元)。
(三十四)支持农文旅融合项目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550万元(含区级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投资主体330万元(含区级30万元)。
(三十五)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辐射全区且具有连接武汉市或市外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含生鲜超市、集贸市场等)功能的本地农产品交易市场设施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6%(含区级1%)给予奖补,单个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300万元。对农产品交易区面积1000㎡以上的“农改超”建设项目,按照110元/㎡(含区级10元/㎡)进行奖补,每个农贸超市最多不超过33万元。支持区内重点商超、生鲜超市及服务业限上企业设立本地农产品销售专柜,对设立销售专柜规模达5-20㎡、20㎡以上并稳定经营一年的财政分别补贴11万元(含区级1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
十四、优化营商环境
(三十六)优质便利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开辟项目手续办理绿色通道,按照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原则,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当好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店小二”。实行项目落户审批代办制度,新引进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全程代办所有审批手续,推行容缺审批和告知承诺制;新(扩)建工业项目法定以外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对重点新建招商项目,由区招商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招商引资政策兑现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招商环境的行为,完善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强化企业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补资金含市区两级,区级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由区、乡镇两级财政按照受益比例列支。开启惠企政策“直通车”,推进财政支持类资金更大范围“免申即享”。依照文件规定,应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当年的年底或次年的1月31日前向区发改经信局申请应予奖励的范围、资金数额,区发改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本级奖励的,按对企业最优惠一项执行,企业享受政策原则是不突破区级地方贡献额。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华容区的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技改、扩规项目和新引进的投资项目。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区政府已颁布的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调整后的国家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发改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