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二十二条激励促进办法(试行)为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133”产业集群,促进鄂城区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奋力冲刺县域经济全省十强、全国百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贸企业支持
第一条 鼓励外贸出口。对当年出口额1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或者 300 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对出口增量部分(与上年度相比新增部分)给予奖励。生产企业按照自营出口每100 万美元奖励 3 万元(以下元,统指人民币)的比例进行奖励,贸易企业按照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的比例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二条 防控外贸风险。对上年度出口500 万美元以下中小微成长型外贸企业,企业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自主投保一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补助,省市区三级补贴不超过100%,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三条 鼓励利用外资。对在我区投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 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地区总部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照年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二、服务业企业支持
第四条 支持重点服务业发展。对年度纳入省“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同一个企业同时获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可累计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五条 支持打造服务业“品牌”。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品牌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对获评的“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分别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和10 万元。对首次获市级及市级以上限上服务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表彰的经营主体给予 2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三、科技型企业支持
第六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对入选湖北省科创“新物种”的驼鹿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30 万、20 万、10 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成功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政策奖励外,区级分别给予 10 万、1 万元奖励。同一政策从高不重复落实。(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七条 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湖北实验室按照“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支持。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 万元支持。对新获批(备案)的市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 5 万元支持。对获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当年企业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 2000 元奖励。对维持 10 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权的维持费,给予不超过 10%的配套补贴。对获省发明人奖、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 万元、1 万元和5000 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九条 鼓励企业标准化发展。对主导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政策奖励外,区级分别按照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排名前 3 名的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不受此限。(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十条 鼓励发展数字经济。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及数字经济发展,鼓励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加快“光芯屏端网云智”数字经济产业培育。对获批省级 5G 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奖励5 万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奖励 3 万元、上云标杆示范企业奖励2 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十一条 支持培育“名家”。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组织创新创业人才、优秀企业家、高管团队代表到国内外名校名企进行培训、考察、交流。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高管,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并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招才引智中心、区直相关部门,各镇街、开发区)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的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四、农文旅企业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培育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 1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100 万元、50 万元和5万元;对新进规的农业企业每家奖补 20 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过 10 亿元、5 亿元和 1 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500万元、300 万元和 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每个一次性奖补20 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联合体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每个省级联合体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十五条 鼓励农业品牌营销宣传。支持培育区域公用品牌,鼓励企业提品质、扩品类、创知名产品品牌。对新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一次性奖补10 万元。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10 万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分别奖补 10 万元。对新获得全国“一村一品”(或“一镇一品”)的示范村(镇)奖补 20 万元。对新获得全国“产业强镇”的示范镇奖补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十六条 鼓励农文旅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农业园区、企业打造 A 级旅游景区。对新评定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 1000 万元、300 万元。支持沿四峰山、白雉山及长港河沿线农文体旅融合发展,在以上政策支持额度基础上再增加 50%奖励。(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五、工业企业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机器换人”。鼓励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先进自动化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示范带动,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对税收在我区缴纳且技改项目已入统计库的企业,按当年完成技改投资金额的 2‰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通过贷款进行技改投资的担保费(200 万元以下,担保费率 1%;200 万元至 1000 万元,担保费率1.5%)由区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十八条 支持培育“名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隐形冠军类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政策奖励外,区级按照50%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支持企业上市,按照市级以上标准给予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并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十九条 支持培育“名品”。对获得鄂州市市长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政策奖励外,区级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市级升为省级、由省级升为国家级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六、规模企业培育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月度新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 10 万元,对年度“小进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 5 万元;对月度新入库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批零住餐业),一次性奖励资金 3 万元;对年度“小进规”“小进限”的服务业和批零住餐业,一次性奖励资金2 万元;对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当年奖励一次性资金10万元;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入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外地转入”。在本区境内经营并达到“四上”(不包含房地产、建筑业)企业标准的市外企业,凡在本区注册为法人单位且进入本区“四上”企业名录库的(即“四上”企业注册地变更为本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七、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落实奖励资金保障。支持企业发展的奖励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乡镇两级财政按照受益比例列支。依照文件规定,应予奖励的单位应在当年的年底或次年的1月31日前向所属镇街、开发区申请应予奖励的范围、资金数额,经镇街、开发区初审后,报区对口相关部门会同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区政府批复后由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本级奖励的,按对企业最优惠一项执行。(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直相关部门,各镇街、开发区)
本办法所指的“133”产业集群为:承接共建万亿级“光芯屏端网”产业集群,培育打造千亿级光电子产业集群、千亿级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群、千亿级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和百亿级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百亿级智能制造产业集群、百亿级临空产业集群。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及统计关系隶属鄂城区的企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两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区政府已颁布的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发改经信局等区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