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南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新乡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意见、政策、措施和要求,积极构建覆盖全市的科技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动能、激发新活力,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一)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奖励5 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参照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3 万元;对连续三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 万元;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小微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名录的,奖励 5 万元。
(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新认定的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 10 万元,资格期满复审通过的奖励5万元。(四)创新引领性企业。对评选为省创新龙头企业(即创新“百强”企业)、“瞪羚”(即创新“百快”企业)、“雏鹰”企业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二、支持创新平台(机构、载体、联盟)建设
(一)创新平台。对认定通过的国家、省、新乡市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工程实验室、中原学者工作站等各类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创新平台或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地方联建或省部级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50 万元。根据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定期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 万元。省科技厅、发改委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国际联合实验室、中原学者工作站的定期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二)新型研发机构。对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且备案为省、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在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备案且运行的省、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在新乡市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研发经费支出额度 10%补助(分别给予最高200 万元和100 万元)的基础上,市本级再按新乡市补助额度的5%给予补助。
(三)离岸研发机构。支持我市企业(单位)在省外以独资或控股(占股 51%以上)方式依法投资设立以技术研发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机构,被认定为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的,奖励投资建立离岸研发机构的企业(单位)10 万元。
(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进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的,按新乡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奖励,同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 5 万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同一年度认定并产生技术交易额的,享受新认定奖励资金,不再享受技术合同交易额奖励政策)。
(五)创业孵化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省、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专业化孵化器)分别奖励200 万元、100 万元、50万元;新认定国家、省、新乡市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星创天地分别奖励 30、20 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新乡市农业科技园区(园区、基地、乡镇)分别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
(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我市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其他企业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批国家级(试点)、省级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给予我市牵头组建联盟企业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三、加快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政府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进驻我市设立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等,在经费资助、土地使用、编制等优惠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支持。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专家、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引进的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和中原学者、重点产业优秀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安置费、科研经费、生活补贴和创新创业启动资金等支持。
(三)高层次人才培育。对于我市获得中原英才(育才系列)的中原学者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产业创新领军人才、中原企业家领军人才分别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获得“牧野英才”荣誉称号的顶尖人才(A 类人才)、领军人才(B 类人才)、拔尖人才(C 类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营管理人才和产业发展人才(统称D类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技术合作。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研发、先进技术与成果引进和转移转化等技术合作,根据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和正式票据,按照企业年度支付费用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四、推进创新型单位建设
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进创新型县(市)建设,对经认定的新乡市创新型单位(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学校、医院)奖励 10 万元。
五、支持参加创新创业各类大赛
参加国家、省、新乡市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 万元、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获得省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获得新乡市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万元(同届获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其他需要奖补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参照上述同级别、类别规定执行,或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决定。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获得以上奖补的事项执行该措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