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主导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促进全县工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对接《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以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为主线,着力破解企业要素瓶颈制约,着力帮助企业降本增效,促进企业向绿色低碳转型,努力打造产业结构合理、技术水平先进、生态环境友好的新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三条 县域内投资建设、竣工投产的工业企业项目,凡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支持范围。
(一)新(扩)建企业(项目)
1.新建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
2.技改扩建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
3.高科技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
新(扩)建企业(项目)投资额度以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建设时间进度应按照招商合同进行。
(二)突出贡献企业
1.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年纳税额连续2年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年纳税额连续3年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年纳税额连续4年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
2.首次年缴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3.上年度缴税额超100万元,且本年度缴税额增长速度超过当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增速的;
4.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排就业岗位首次达到200人以上(含200人)的;
5.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上年度安排就业岗位超200人,且本年度安排就业人数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5%的。
(三)小微企业
项目立项后一年内实现投产,且纳税额达到20万元、安排就业50人以上的小微企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县财政安排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后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并列入财政预算。
(一)设立主导产业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根据企业需要,政府平台可以通过土地价值、厂房价值、设备价值、货币资金等进行阶段性入股,建立国有资本进入退出机制,降低成长期、初创期企业前期成本,助推企业发展。
(二)设立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成长性制造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支柱产业转型。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重点支持立项后一年内投产且缴税额较大的企业。
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和广泛利用社会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改造、“两化”融合、节能降耗。
扶持方式分为贴息补助和投资补助两种,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支持、条件改进和环境优化。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
每年不少于300万元,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建成院士工作站,县政府奖励30万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效和科研院所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县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合作建立产学研基地的,经评审验收、考核优秀的,县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
(五)设立科技开发合作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与央企等国内知名企业合作;支持企业并购高新技术企业。对合作成功,显著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的,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围绕主导产业,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每个专项安排资金50-100万元。重大科技专项要强化产业导向、企业需求、成果产业化目标,通过专项实施完善创新链和产业链,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提升产业水平。
(七)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奖励金额的200%、100%、50%配套予以奖励。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可,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由该领域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县转化,首次实现产业化的,其转化产品年销售收入在300-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超过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八)大力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利战略。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经培育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支持。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实施产业化的,每项奖励20万元。
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对新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同一品牌不同产品获得相应类级的品牌仅补助(奖励)一次。
实施标准化战略。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九)其他项目资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支持工业企业争取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上级其他项目资金。
执行上级政策奖励和最优奖励优先政策。符合本办法奖励扶持的项目企业,如果同时也符合上级奖励政策,按照上级政策奖励和最优奖励政策执行。
第五条 按照超前考虑、放量预留、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为今后主导产业上、下游项目的引进预留足够的建设用地,扩大产业规模。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实行代办制,要简化内容、减少环节,由项目服务单位全程办理规划选址、国土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手续。项目落地后,相关部门负责土地清表、施工环境等保障。代办项目手续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要全力予以支持,由县效能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上述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南乐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三)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符合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的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基本具备实施条件,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县工信委提出申请;县工信委牵头,组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发改、统计、审计、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其工作职能,对企业申报资格予以认定,经县长办公会初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我县原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