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企业规模扩张。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领军型企业(集团)做大做强。培育“顶天立地”大企业(集团),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企业, 分别给予 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获得省、市奖补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省、市奖补资金的 50%给予配套奖励,省、市均给予奖补资金的,按照市级奖补额度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争创试点示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按照产品类别每项产品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且获得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支持的,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省均有到位资金的,按照省级额度给予配套支持,省、市均有到位资金的,按照市级额度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首次列入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库并获省级奖补资金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省推广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ISO22000)的食品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 A 级及以上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给予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牵头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认定的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上云接链,对规模以上企业受省、市奖补的信息化项目,按照上级奖补资金的 50%给予配套奖励,省、市均给予奖补资金的,按照市级奖补资金额度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50万元。
七、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军民融合类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单位(企业),按照上级到位资金的 50%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省均有到位资金的,按照省级额度给予配套支持,省、市均有到位资金的,按照市级额度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各类主体建设制造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工业云平台、协同创新设计平台、融合发展集聚平台(智能制造“示范区”)等融合发展平台建设,对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的平台类项目,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企业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设立县级过桥还贷资金,专项用于企业还贷周转。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扩大与国有商业银行合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包括中小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原则上控制在 1%以下。
九、对重大项目实行贴息支持。对列入省、市、县的工业重点项目, 开工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 亿元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 30%贴息一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开工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5 亿元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30%贴息两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濮阳县注册的、在沪深交易所(含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对县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回本县的,对企业在境外(美、日、新、英、港等) 主要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建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建博士后研发基地、省级引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科技研发。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 500 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 10%;500 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 5%。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将 2017 年度以来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作为基数,基数内的研发费用继续享受存量补助,补助标准: 年度研发费用 500 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 5%;500 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 3%。超基数部分给予增量补助,补助标准:500 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 20%;500 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 10%。
十三、支持企业招才引智。对院士、行业领军人物、重大专利发明人、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总裁级高管来濮阳县投资制造业项目的,对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的,根据省、市、县关于人才引进有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十四、强化要素保障。统筹保障工业用电、用气、用地等要素保障, 实现县产业集聚区、市化工产业集聚区“双电源、双回路”“双气源、双回路”,建立工业项目优先落地保障机制,合理规划普通工业用地和创新型产业用地的规模和比例,确保工业用地应保尽保。规划建设危险品运输企业物流园,提升运输能力,降低物流成本,对制造业企业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十五、优化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制,坚持“企业生产宁静日”“首席服务员(联络员)”“县级领导分包重点项目”等制度,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强化涉企诉求快速交办督办反馈机制,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做大做强。强化环保统筹,科学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积极推动绩效引领性企业创建活动。
本政策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工信、金融、科技、人才、人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我县已出台的涉及与本政策同性质、同类型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高于本政策标准且需县级落实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本政策有效期 3 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