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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华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导读:新华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着力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整合各类奖励资源,推进我区财政科技经费“拨改奖”工作,设立新华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平顶山市新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华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着力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整合各类奖励资源,推进我区财政科技经费“拨改奖”工作,设立新华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金作为新华区科技经费的一部分,用于对我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专利、科学技术奖等进行奖励。

第二条  区科技局作为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财政局作为全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督考评工作。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依规审查、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对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2017年开始认定、获奖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照获奖等次分别给予资金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资金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资金奖励30万元;对再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获得省创新龙头企业、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万元。

3.对获得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研发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获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获得平顶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万元。

4.对专利申请进行奖励:对获得受理通知书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资金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资金奖励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资金奖励200元。对获得专利证书后的专利进行奖励:发明专利每件给予资金奖励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资金奖励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资金奖励200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专利特等奖和一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5.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资金奖励30万元,被确定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6.大力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20万元。

7.对省级以上(含省级)创新领军团队在我市研发取得的先进技术及成果并在我区成功转化后,按照研发投入的1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鼓励我区企业积极与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合作,企业与科研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经全国技术合同网认定等级的,给予企业20%的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奖励项目后,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科技局对拟奖励项目在次年统一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提出年度奖励方案并报请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科技创新奖励,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应取消获奖单位、个人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八条  本办法由新华区科技局、新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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