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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内乡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内乡县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内乡县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调动我县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鼓励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主体,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

南阳市内乡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内乡县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内乡县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调动我县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鼓励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主体,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1〕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奖励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坚持激励引导、加强保护、支持创新、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县的单位或个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奖励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奖励申请人。

第五条  商标奖励范围和标准包括:

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县域申报的已经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马德里商标进行奖励,单个商标支持经费不超过2万元,为鼓励商标注册行为,结合内乡县财政实际情况,同一申报单位补贴商标数量不超过2项,同一项商标不重复补贴。

第六条  专利奖励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对社会经济发展有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二)获得发达国家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获得多国及地区授权专利的,每件专利最多按3个国家及地区奖励并按最高标准奖励。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获得省级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五)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六)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

(七)获得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八)获得南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九)获得国家级版权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版权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版权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在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取得著作权(版权)作品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1000元。

(十)企业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奖励:

1. 融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下,奖励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5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融资额在200万元至1亿元(含)之间,奖励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4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 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奖励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2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资金,一个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奖励,原则上对同一企业的奖励不得超过3年。

本条所规定内容,已获得省、市级奖励的,县级不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地理标志奖励范围及标准包括:

对成功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或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申报单位1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专利权终止或宣告全部无效以及处于年费滞纳期内或中止程序中的专利。

(二)获得其他县级财政支持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著作权(版权)。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

(四)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县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奖励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奖励每年申报一次,奖励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奖励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奖励,每个申报周期内,奖励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奖励申请人提交的奖励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奖励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奖励申报。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的奖励发放名单在内乡县人民政府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内乡县知识产权奖励审核、发放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对拟奖励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并通知异议方、奖励申请人。

第十四条  奖励的发放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确保知识产权奖励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奖励申请人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追缴,并取消五年内申报奖励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奖励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奖励工作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内乡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内政〔2016〕37号)冲突部分按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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