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万人助万企”活动惠企政策清单(一)
一、工业企业比贡献比管理比创新争创星级企业
1、政策内容:①分类管理:A类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0.8%进行奖励,不超过20万元;B类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0.6%进行奖励,不超过10万元。②星级企业:五星级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4%进行奖励,同时享受AB类企业相关奖励;四星级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6%进行奖励,同时享受AB类企业相关奖励;三星级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4%进行奖励,同时享受AB类企业相关奖励;二星级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2%进行奖励,同时享受AB类企业相关奖励;一星级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进行奖励,同时享受AB类企业相关奖励。
2、文件依据:镇政〔2019〕35号
3、办理单位:县产聚委、县科技工信局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1、政策内容:支持工业企业开展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的技术改造。企业对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及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改造与安装工程费,对生产环境进行改造的建筑工程费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单个项目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排名对前5名予以奖励。前两名各奖励100万元,第三到第五名各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技改项目的,从高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对企业与县政府签订投资项目协议,在协议优惠期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条件的,可给予从高一项支持,不重复享受政策。
2、文件依据:镇政〔2019〕2号
3、办理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两化融合
1、政策内容:对于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工业企业,在享受上级补助、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对每家企业再奖励30万元,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每年不超过5家。
2、文件依据:镇政〔2019〕2号
3、办理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1、政策内容: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展销活动,对参加国内外展销展览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予以奖励。当年度参加省以上国内展销活动,一个标准展位奖励1万元;参加国际展销活动的,一个标准展位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文件依据:镇政〔2019〕2号
3、办理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
1、政策内容: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评估费、法律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三项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县政府支持企业上市相关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2、文件依据:镇政〔2019〕2号
3、办理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六、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1、政策内容:工业企业年度在建(含新开工)技术改造项目,并在年度内获得银行贷款用于该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文件依据:参考宛政办〔2019〕34号文件,正在进行修订
3、办理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政策内容: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对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建设并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文件依据:在镇政〔2017〕58号文件的基础上正在进行修订
3、办理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
八、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1、政策内容:当年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的省创新型龙头企业奖励20万元,“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10万元,科技“雏鹰”企业奖励5万元;支持3+2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奖励200万元,承担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奖励100万元,承担市级重大专项奖励50万元;实施企业研发费用补帖。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实际减免额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文件依据:在镇政〔2017〕58号文件的基础上正在进行修订
3、办理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
九、支持科技开放合作
1、政策内容:对企业与985、211高校和省级以上公办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按照企业科技合作项目实际投入经费的50%或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30%从高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项科技合作只补助一次);对企业引进并签约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服务期满三年的,每三年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6万的工作经费补助;支持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对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并获得市级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加大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评聘和奖补力度。(此项奖补资金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2、文件依据:在镇政〔2017〕58号文件的基础上正在进行修订
3、办理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
十、关于政府采购政策
1、政策内容:①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②专门面向。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③价格扣除。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④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⑤禁止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政府采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⑥合同融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关告知供应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获取融资渠道和方式。采用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形式的,要将告知函嵌入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中小小微企业提供灵活多样贷款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次序,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
2、文件依据:财库〔2020〕46号
3、办理单位:县财政局
十一、支持小微企业政策方面
1、政策内容:①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按不高于0.5%的比例给予补偿;对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辖市、县(市),按照到位资金规模总量不高于30%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按同比例给予奖励。②小微企业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省财政统筹资金5亿元,委托省担保集团管理,通过再担保合作机制规范担保机构业务运作,充分利用代偿补偿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担保出现风险时,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③小额贷补助资金。为落实国家就业创业精神,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等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万元,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积极运行财政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贷款和贴息资金的统计监测。④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继续实施“河南省小微企业扶持工程”,财政厅牵头,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资金量及成本优势,依托省担保集团龙头企业优势,在担保行业风险呈上升态势的背景下,注入全省政府控股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升其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成功支持我省县域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继续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提供担保服务。
2、文件依据:豫政办〔2014〕118号、财建〔2018〕547号、国发〔2015〕23号
3、办理单位:县人社局、县邮储银行、县村镇银行、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