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助力县域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镇平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订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建立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按照“达标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工作思路,择优选择一批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每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达3家以上,五年内力争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达15家以上。
二、创建标准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创建步骤
(一)建立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依托县产业集聚区、南阳静脉产业园、玉文化改革试验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县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重点培养。对进入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在当年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予以扶持。
(二)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引导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促进产学研交流与合作,建设一批设备先进、技术领先、资源共享、引领作用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整合产学研优势资源,共建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公共科研试验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三)加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企业创新专利导航服务,在企业创新研发过程中,引导企业开展竞争对手监控、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态势分析、突破专利壁垒,规避侵权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引导企业开展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技术引进、许可、转让,组建专利联盟,帮助企业提升专利运营能力,形成以核心技术为基础、知识产权为依托的核心市场竞争力,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夯实基础。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引导科技型企业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四)出台政策强化扶持培育。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体系,定期举办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会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择优选择我县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训。
(五)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支持财税、知识产权、科技咨询、行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单独或合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链条、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科研和财务管理,完善研发辅助账设置,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等。同时,要建立中介机构的服务记录制度,奖励诚信,惩戒弄虚作假行为。
四、支持政策
(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企业研发经费在税前扣除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75%。
(二)省支持政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印发《2017年度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提出:1.建设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研发费用归集等方面实施一对一专人辅导,省财政科技经费对入库企业按照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贴。2.省财政科技经费按照2017年各地奖补政策标准,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补。
(三)市支持政策:1.《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重点工业企业的意见》(宛政〔2015〕14号)文件规定:“对当年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2.《关于印发南阳市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宛财企〔2017〕8号)文件规定: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转化等科技创新项目一次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
(四)县支持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存续期内,县财政每年按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给企业。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负责人优先推选“两代表一委员”,优先参与县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优先担保融资和使用缓释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