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活高质量发展第一动力,按照《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豫科〔2020〕135号)、《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关于实施“四个一批”行动计划 加快建设新时代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安政〔2018〕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点任务及支持范围
(一)加快产业培育和转型升级
1、根据我市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突出重点,围绕三大主导产业谋划布局,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链延伸和产业聚集发展,顺应国家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升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
2、整合集聚创新资源,推动钢铁、汽配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电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等产业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相关产业集群,发展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3、围绕农产品深加工等重点领域,加快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成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基地,提升我市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4、加强科技与文化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智慧文旅”发展,以科技创新赋能全域文旅、乡村文旅,系统提升文化旅游的智慧化水平。
(二)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
1、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春笋”计划,夯实创新型企业发展基础。
(1)扎实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建立量质齐升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机制,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估分析,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应评尽评、应入尽入”,不断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入库规模。
(2)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体系。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等建设布局,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完善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机制,将孵化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孵化载体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按照考评结果进行奖补。积极承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双创活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社会氛围。
2、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壮大创新型企业发展核心骨干力量。
(3)建立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为重点,大力培育我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力争三年内50家企业入选后备库。
(4)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采取培训导师牵头、政策辅导员协同的方式,按照“分包乡镇、分片负责、覆盖全市”的原则,为我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化培训服务。
3、实施创新型企业树标引领行动,带动创新型企业集群发展。
(5)大力培育创新引领型企业。“十四五”期间,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遴选2家左右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带动性大、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居全国前列的创新龙头企业,5家左右创新水平高、发展速度快、成长性好的“瞪羚”企业,以及8家左右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科技“雏鹰”企业,培育形成一批产业链上下游衔接、大中小创新型企业融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引领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三)加快培育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以科技创新专业人才、科技型企业家、科技管理服务人才“三支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快培育集聚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着力发挥科技型企业家的关键作用,支持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等资源,加快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科技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到我市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创业。深入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发挥乡土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作用,提升我市科技人才集聚和创新管理服务能力。
(四)加快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发展
发挥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辐射、引领、带动作用,以“一区多园”模式打造我市对外开放和科技创新高地,加速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打造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强力推进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动经开区高质量发展。
(五)推进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协同发展
围绕全市“一区多园”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园区科技孵化平台作用,建立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园区建设与管理。整合园区创新要素,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孵化效率。把863园区建设成为面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家成长的摇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基地,成为企业与政府、市场、资本间的“超级连接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
二、主要措施及奖补政策
(一)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1、对获得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河南省瞪羚企业资格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雏鹰企业资格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2、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3、对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连续三年有效期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4、企业建立了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经《河南省企业研发信息系统》备案后,符合《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中申报条件的给予补助,根据省厅确定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5、组织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创业引领中原”活动,对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企业,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6、对引进的创新引领型人才奖补政策,参照《中共林州市委办公室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洹泉涌流·智汇红旗渠”人才集聚计划为加快推进世界人文山水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的意见》(林办文〔2020〕9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
7、通过引进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知名高等院校、中央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等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产业化机构或在我市建立高水平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安排技术、管理团队开展工作并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可参照河南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标准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8、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省、市规定支持外,我市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9、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等省级研发平台,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市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
10、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认定后能切实提高我市科研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12、支持技术转移化平台,推动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林州分中心)服务企业,对引进的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连续3年给予5—20万元的运营补贴和工作经费支持。建设以“互联网+”技术信息、交易、转让、融资、孵化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高端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13、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强企(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二)加大863科技园区的孵化支持
14、市财政每年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的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园区主导优势产业培育、平台建设、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引进等支出。(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15、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园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在企业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批审查、考核激励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流程。(责任单位:金融服务中心、工信局、财政局)
16、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加大对拟上市或挂牌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支持力度。根据林州市对挂牌、上市企业的奖补政策进行奖励。(责任单位:金融服务中心、工信局、财政局)
17、引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的奖励,参照安政〔2020〕6号文件《安阳市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执行。(责任单位:税务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
18、对园区引进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单个租用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的由市财政每平米每月给予30元补贴(不超过24个月)。(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19、园区新落户的各类创投机构、科研院所、科技金融、高等院校的奖励:
(1)对新落户园区的各类创投机构、科技银行,前三年每年按办公用房租金的30%进行补贴,每年对每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投资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投资额度的3%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各级科研院所、机构入驻。支持园区建立研发机构,对引进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载体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据其投资规模和机构规格,给予500-10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20、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奖励:
(1)园区每引进或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园区10万元;每培育认定一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运营机构5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2)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在园区建设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在规划编制、公共配套、资金筹措、财政税收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市场化运行、多元化投入的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鼓励其他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并正式运行后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的支持;对新设立的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教体局、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
(3)鼓励园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积极承接园区内企业研发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可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21、孵化载体扶持
(1)对新建并经认定的创新载体,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比照国家大学科技园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2)鼓励各类创新载体对入驻企业进行投资、参股。按照对入驻孵化企业投资额的5%,给予创新载体(运营管理机构)奖励,每年对每个创新载体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3)创新载体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安阳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22、税收
对乡镇招商引资引进园区的各类企业,企业税收100%归引入乡镇。(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三、附则
1、规范使用各项扶持资金。建立扶持资金使用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各项补贴资金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用于落实创业创新政策、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和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实体加快发展。
2、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