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为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鼓励全县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在方正县注册登记的民营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民营企业),且民营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遵守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其统计和财务人员积极配合行业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应报表。
第二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1.被评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5万元;企业产品被认定、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次性奖励该企业8万元。
3.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一个会计核算年度,利税同比正增长,且工业总产值同比新增额度5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按照实际新增额度的4‰给予奖励;在工业总产值新增500万元基础上,每再新增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奖励标准提高1个千分点,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制造业企业(不含新办企业)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资建设的企业不予奖励。
5.制造业企业(不含新办企业)年度智能化数字化设备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连续上两个年度智能化数字化设备投资累计达到70万元(含70万元)以上的,按智能化数字化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6.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新产品鉴定或首台套设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承担或参与承担国家示范试点创建并在上一年度通过上级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企业上一年度获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企业上一年度被评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转化应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成果(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已投产进入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9.上述获得奖励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县有关单位优先向上级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项目。
第三条 申报、审查、资金拨付及管理监督
申请奖励的民营企业须根据申请奖励的类别及时向县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县有关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申报奖励进行联合审查,再经县政府统一批复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及时直接拨付到企业。
县有关部门和财政局要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保证奖励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