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促进开放合作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大项目、做强企业、做优产业,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用地方面
第一条 对符合我区寒地生物、寒地测试、生态旅游、绿色矿业、电商物流、新能源(风电、光电、水电)、中医大健康、数字经济、文化创意等生态主导型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保障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内,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条件的,可按照土地基准价格予以出让,并可办理不动产权手续。
第二条 支持工业企业依法按程序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容量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 仓储型物流园区、商品配送(分拨)中心等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价格。
二、财政奖补方面
第四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包括寒地生物生产加工仓储类、电商物流类、生态旅游类、寒地测试类、中医大健康类、数字经济类、文化创意类等),支持由受益财政按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价的一定比例,依照投资额大小和建设进度制定不同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五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大项目、知名企业投资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内10强或上市公司投资的工业项目,支持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除土地款外)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重特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方面,允许受益地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非财政投资)以上的项目(包括寒地生物生产加工仓储类、电商物流类、生态旅游类、寒地测试类、中医大健康类、数字经济类、文化创意类等)投产后,受益财政可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在一定时段内给予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对地方财力贡献达100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在享受《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可以享受:经初次认定为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实际对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年以上的,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企业每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支持,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内10强或上市公司投资的总部企业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 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精准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对当年单个项目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进行一次性综合奖补,其中:先导产业奖励12%、高新技术产业奖励10%、其它产业奖励6%;三类产业中单个项目设备投资最高奖励额度分别为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
第九条 对我区企业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成立的以及省外企业与我区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成立的国家级工程(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等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实体运行的产业研究院,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由受益财政发放。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按不超过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发放。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发放。
第十二条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专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区企业实现产业化并达到一定产值规模的,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5%—10%对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发放。
三、税费方面
第十三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寒地生物生产加工仓储类、电商物流类、生态旅游类、寒地测试类、中医大健康类、数字经济类、文化创意类等企业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第十五条 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地方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且投资度每亩达到200万元的新建工商业项目,在审批和规划建设过程中,实行税外无费,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现有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涉及投资企业必须交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鼓励各县(市、区)将洽谈引进的项目落地更适合的其它县(市、区),重点鼓励新项目引进到经开区特别是落地加格达奇省级经开区,异地建厂,项目达产后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固定资产投资等各项指标均纳入引进方统计。
四、金融支持方面
第十九条 鼓励各县(市、区)设立政府产业引导资金,支持利用省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以股权投入的方式参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中小企业等发展,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条 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激励力度,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和挂牌“新三板”的区内企业,在享受《黑龙江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规定资金补助基础上,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和挂牌“新三板”的区内企业,受益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和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重组我区企业或者重组外地企业迁入我区并成功上市的本地重组方予以一定奖励。重组后,对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另给予一定数额补贴;兼并重组我区困难企业,对重组方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给予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区投资1个及以上项目,且当年对本地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本地企业投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本地新兴“双寒”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超过1亿元的投资企业,当其投资项目发生破产清算或项目退出发生实际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和外地企业重组我区企业,并落户我区的或我区企业重组外地企业总部留在我区的,予以股权基金投资支持。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大兴安岭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3年内可在预算中安排1000—3000万元用于倒贷资金池。倒贷资金不得用于“僵尸企业”“两高剩”及国家禁止产业目录企业倒贷。银行抽离企业款额度超过500万元(中小微企业2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未到期款的50%以上,要及时向地区金融局报告,地区金融局负责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地区银保监分局及时与相关银行协调。
五、要素保障方面
第二十四条 支持县(市、区)政府为落地企业无偿提供通水、通电、通气、通暖、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场地平整等“九通一平”配套建设(给排水、供暖、供气、供电、排污等,负责从项目用地建筑红线外主管网、主管线连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界)。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较大的项目,允许受益财政对项目建筑红线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签约后开展的可研、环评、能评、安评、初设、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县(市、区)自筹资金或引资建设共享工厂,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对县(市、区)自建,引入共享工厂运营平台企业开展车间中介业务,为生产加工型企业提供仓储、灌装和加工生产线、包装、贴牌等服务的,允许受益财政对运营平台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对外来企业利用辖区闲置房屋特别是经开区内闲置厂房投资改建、扩建成共享工厂,为生产加工型企业提供满负荷生产配套服务,盘活闲置资源,提高车间和设备使用效率的,允许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一定补贴。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龙头项目,支持县(市、区)政府提供现有厂房或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热等基础设施或以产业基金合作方式,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住”,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租赁厂房的,可给予房租补贴。支持利用各县(市、区)闲置的棚改楼房,为企业提供配套公寓,租金可减免。
第二十六条 加快仓储、车源、货源等资源整合共享,对新建物流标准仓储及配送给予补贴,按照省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大兴安岭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其产品经认定为优质工业产品的,进入我区协议供货目录。鼓励全区各级、各类采购单位在产品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其性能满足采购使用方需求和服务、价格相近的情况下,予以优先采购。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上年度新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缴费时间不足一年,可享受稳岗补贴政策。补贴额度为申请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企业职工有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按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委托招商、中介招商,具体扶持政策执行《黑龙江省商务厅委托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六、人才保障方面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用人需求,允许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技师学院及县(市、区)职业技术学校与企业签订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合同,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关专业,订单培养、培训企业所需管理、运营、生产、加工、销售人员及技术工人。项目所在地政府对培训费用予以一定补贴。
第三十一条 在享受《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8个办法的通知》(大办文〔2020〕23号)规定政策的基础上,可以享受:实行人才落户“零门槛”,企业新引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凭毕业证、身份证到大兴安岭地区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对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在大兴安岭地区购买首辆车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对企业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及以上的人员、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在大兴安岭地区首次购房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补贴由落户地政府财政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超过5亿元的工业项目以及高新技术、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投产后,对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3年内个人所得贡献地方部分给予相应补贴,按“属地原则”由落户地政府财政承担。
第三十三条 为在我区工作和生活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创造优质教育条件。对重点招商企业和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和“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安排其子女到企业所在辖区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校就读。鼓励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政策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营商环境方面
第三十四条 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现对企业“一次抽查、全面体检”,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开展合并检查,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得重复检查,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帮助整改为主,不予行政处罚。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加强涉企行政审批和监管环境的整治,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设置高于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门槛和条件,不断拓展我区项目准入范围,便于项目好中选优。行政监管部门不得以高于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标准开展行政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八、其它方面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自颁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之前颁发的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政策执行期内开展中期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善管理的依据,并结合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化和我区发展实际适时调整。本措施由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地直及中省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牵头组织实施,并在每年固定时间统一接受企业申报和兑现奖励,确保企业“一个窗口申报、一次兑现全部”。各相关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措施,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并承诺完成认定和兑现时限。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协调落实力度,使其惠及落户我区的项目及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奖补的项目环评、能评、安评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且有绿色发展规划。对于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黑龙江省关于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龙江省关于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黑龙江省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龙江省关于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我区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激励办法》及“双寒”产业若干扶持政策等支持条件的项目,财政奖励补助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符合我省、我区其它扶持政策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措施内有关奖补、支持资金原则由受益财政在省、地下拨的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资金不足的自行列入财政预算。本措施如遇与上位法冲突、抵触时,本措施自行废止。
本措施中的名词解释如下:
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地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在非大兴安岭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按上述原则制定办法予以认定。
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我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公共事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高层次人才: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国家级荣誉获得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级荣誉获得者,地级拔尖人才、地级学科带头人;2.符合全区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需要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和高级管理人员;3.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建设学科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教育部认证的具有同等学历的留学生),医疗卫生岗位可放宽至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一批次毕业生。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指固定资产1亿元及以下项目在1年内完成投资并建成投产;固定资产1至5亿元的项目2年内完成投资并建成投产;固定资产5亿元及以上项目在3年内完成投资并建成投产。
“双寒”产业:是指寒地测试产业和寒地生物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成长潜力巨大的产业,是新兴科技和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既代表着科技创新的方向,也代表着产业发展的方向,具有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等特征。黑龙江省战略新兴产业包括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产业。
先导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并在国民经济规划中先行发展以引导其它产业往某一战略目标方向发展的产业或产业群,这类产业对其它产业的发展往往起着引导作用,但未必对国民经济起支撑作用。先导产业主要包括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人工智能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高新技术产业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三大领域。
现代服务业: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服务产业。它既包括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服务业态,也包括运用现代技术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造和提升。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它现代服务。
政府产业引导资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
新三板: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NET(中国证券交易系统)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股权基金: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即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来维持生存的企业。尽管这些企业不产生效益,却依然占有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资源,严重妨碍了新技术、新产业等新动能的成长。僵尸企业不同于因问题资产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而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社会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绑架勒索性的特征。
两高剩:“两高”是指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性行业;“剩”是指产能过剩行业。主要包括钢铁、造纸、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业。
本措施中所有货币单位,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