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县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创新发展步伐,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鼓励和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对产学研结合紧密、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技术交易额2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交易合同经县科技局备案,并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证后,按技术交易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50万元。
第二条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要求,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产生的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单独立账,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税务部门享受相关的加计扣除政策。
第三条鼓励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高企认定批复文件为依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通过国家、省级新产品认定,按每个产品3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建研发机构,并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企业建立有研究课题、有研发团队、有创新平台并已开始实施研发工作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一次性补助20万元,用于科研工作及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
第五条鼓励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对当年新获得国家专利权的企业,以专利授权证为依据,每项发明专利授权奖励5000元,每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1000元。
第六条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强化人才智力对经济转型发展支撑作用,对企业引进本科以上毕业生就职和高层次兼职技术管理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七条本实施意见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